貴港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貴港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的辦法。

貴港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保障方式,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貴港市人民政府通知

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港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貴政發〔201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貴港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2007〕162號令)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07〕44號)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貴港市及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和績效考評。
市人民政府委託指定單位作為市本級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所委託的指定單位負責市本級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稅務、價格、房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辦理住房保障的有關管理、服務工作;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複查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屬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範圍;
(二)沒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資建房等)建築面積低於市(或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城區範圍內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區範圍內實際居住生活。
第六條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八條 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及補貼標準,由當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價格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力等因素確定,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第九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建築面積與現行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確定。
第十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戶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一)老、弱、病、殘、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遷安置的危舊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難的特殊家庭。
城區所在鄉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實物配租,但其常住戶口所在鄉鎮範圍內無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方式進行保障。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或縣(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審批確定。

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包括:
(一)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或縣(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此外不得用於其它開支。
各級財政應適當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專項用於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向市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預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設資金預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委託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設計畫,作出建設資金預算並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情況予以審核,制定廉租住房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清理騰空並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計畫由市或縣(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或縣(市)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擬定,報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根據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況,由市建設規劃部門統一選址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
市人民政府委託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設計畫,及時開展項目立項、設計、選址定點、征地拆遷、環評、準建和施工許可等前期建設工作;項目設計須符合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的建設標準,滿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項目建設須按照自治區要求的建設進度安全、按質按期完成施工。建設項目通過工程竣工合格驗收後,應及時移交市房改部門。
第十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收購以及回購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等。
政府認定的單位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等,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二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式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當月前一年內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2.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3.經單位蓋章及縣(市、區)民政部門確認的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他收入);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調查證明;
(四)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五)屬老、弱、病、殘、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按本辦法第二十二規定,持申請材料向戶籍所在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廉租住房的申請表;
(二)申請表中應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核查的項目,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入戶調查,並簽署意見;市轄三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家庭情況進行複查,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審核;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或縣(市、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本市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無異議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四)市或縣(市、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登記造冊,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後次序實施租賃住房補貼或輪候實物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市或縣(市、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申報;經查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二十四條 對輪候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實物配租未能實施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獲得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實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產權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的,註銷其登記。
配租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
市人民政府委託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接受中央、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對新建廉租住房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規劃、設計、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等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及時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社區或街道辦事處報告變動情況;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年之日起2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社區或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
社區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的變動情況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門。
市或縣(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採取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停止發放或者調整貨幣補貼,收回或者調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二)因家庭成員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的;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公約的,有違法違紀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備實物配租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騰退住房。騰退期間,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騰退期間屆滿仍不騰退的,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獲得的租賃住房補貼;
(二)對獲得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
第三十一條 對以欺騙、偽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縣(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提請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覆核,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市或縣(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廉租住房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建設工程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發布的《貴港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貴政辦〔2006〕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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