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溫州市人民政府為保障我市市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類別:房屋物業
  • 發布文號:溫政令第103號
  • 發布時間:2008-8-8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房屋物業
溫政令第103號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2008-8-8

法規內容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市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制定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監督各區實施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低收入認定審核工作。區房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房狀況審核工作。區房改部門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和受理工作。
各級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建設、統計、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將其納入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小高層的套型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供地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確保優先供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直接組織建設,也可以採取項目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建設。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溫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滿5年以上;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60%。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現住房建築面積應當包括下列住房建築面積:
(一)私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申請家庭可以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
(四)婚姻狀況材料;
(五)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六)房屋產權證、公房使用證或其他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申請條件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社區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簽署意見並於10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區房改部門。
第十七條 區房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起30日內會同區民政、房管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區房改部門應當核准申請家庭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並於10日內將申請家庭名單報市房改辦備案。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家庭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市房改辦根據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情況,對已經備案的申請家庭按照住房困難等情況組織公開搖號,對無房戶予以優先解決,烈屬、市級以上勞模家庭單獨組織公開搖號。對中號家庭發給準購證,未中號家庭列入下一批購買對象。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取得準購證的家庭公開摸文定位並簽訂購房契約。
第二十條 取得準購證的家庭,確無經濟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申請租賃,具體辦法由市房改辦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房改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在面積控制標準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房改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水平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應當註明行政劃撥土地和有限產權。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根據原價格並結合成新等因素進行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滿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由房管部門向出賣方收取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購入時經濟適用住房差價50%的收益(扣除控制標準面積以外以市場價增買的面積以及購買新的經濟適用住房時退出的舊房面積),交同級財政。
前兩款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房屋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改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銷售的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3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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