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雞西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雞西市
  • 發文時間: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實行時間: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價格管理,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8〕38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業經2008年6月27日市政府13屆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我市城市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因地制宜,市政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市政府對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文物調查勘探費、建築工程定額測定費、建築殘土垃圾處理費、消防設備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建築工程安全監督費、危房鑑定費、牆改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社區辦公用房建設基金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動遷管理費、水土流失防治費、防洪保全費、商品房測量費、規劃測量費、商品房預售手續費、土地勘察費、土地評估費、土地測量費、地震安評費、房產測繪費、施工圖設計費、圖紙審查費、拆遷承辦費、供熱設計費、防雷裝置檢測費等收費參照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回遷安置用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要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政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立項,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領取、填報立項申請審批表;
(二)市發改委審批立項;
(三)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手續;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手續;
(五)發放經濟適用住房立項審批通知單。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要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要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政府按限定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我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三十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在參加公開搖號時,搖中的家庭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購房款,按自動放棄處理,實行輪候制度。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差價款作為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使用。
第三十二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契約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契約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套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三十五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六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八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國家機關一律不得進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財政部門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雞西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雞政發〔2005〕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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