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房改辦擬訂的《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已經第1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
- 城市:杭州市
- 次數:第17次
- 頒布日期:2008-10-28
- 頒布單位:餘杭區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其他,
基本信息
名 稱: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實施日期:2008-10-28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餘杭區人民政府 |
正文: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的通知》(余政發[2008]18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余政發〔2008〕180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房改辦擬訂的《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已經第1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第一條
一、為保障餘杭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z2007?{24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z2007?{258號),《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杭政?z2007?{9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三、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餘杭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四條
四、餘杭區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改辦”)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區發改、財政、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鎮鄉、街道、管委會和金融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我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區發改、財政、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鎮鄉、街道、管委會和金融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我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區各有關管理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
六、嚴格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審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銜接。
第七條
七、在我區範圍內經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辦法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八、區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區房改辦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其中建設用地計畫應當列入全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第九條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
第十條
十、區房改辦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用地和項目建設任務。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應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設、集中配套建設模式為主,由項目所在鎮鄉、街道、管委會負責選址及拆遷工作。
杭州餘杭區經濟房項目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我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主體,項目建設必須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規定。
杭州餘杭區經濟房項目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我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主體,項目建設必須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十一、區房改辦根據年度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計畫,及時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組織申購:
(一)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已正式開工;
(三)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覆。
(一)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已正式開工;
(三)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覆。
第十二條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條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並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按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其他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政府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經區房改辦同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與我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確定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十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 除物業維修基金等規定代收代繳的費用以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
二十、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有關部門收費時,必須填寫區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二十一、購買面積在核准保障面積以內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保障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房價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房改辦參照同(類)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後超面積部分差價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一)家庭成員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員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
二十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區內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
(三)申請家庭房產總建築面積小於48 平方米(含);
(四)申請家庭成員未以批建人身份參加過批地建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區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審核時區統計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二十四、經濟適用住房以一對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屬同一戶籍內的直系親屬也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五、家庭房產面積是指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實物分房、農村居民多(高)層公寓或批地建房,現有或三年內曾有過的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途逕取得的所有房產面積。
二十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本辦法二十五條中所核定的房產面積將在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中核減。
二十七、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寫《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一)申請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申請家庭持有的由區民政局核發的《餘杭區低收入家庭證明》(以下簡稱《低收入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提供區內戶籍所在地房屋產權證明或公、私有住房承租證明;如屬集體戶口的由單位出具分房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戶口屬外地城鎮戶口的,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房產情況證明和房改部門出具房改證明;申請家庭成員中現為(或曾為)農業戶口的,由戶籍所在地批地建房管理部門出具批地建房證明。
二十八、經濟適用住房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組團”空間布局確定申請範圍,供應實行輪候制度,並逐步建立以房等人體系。
二十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按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申請並公示,鎮鄉、街道、管委會、區建設局(房產管理部門)初審,區房改辦審批公示的多級審核制度。
三十、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申購:
(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情況,區房改辦在區內主要媒體和房改入口網站上發布申請公告,公告內容應包含申請區域範圍、準入條件、申請期限、申請受理部門、項目介紹、社區公示時間等。
(二)申請家庭根據公告,到指定的申請地點領取、填寫《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社區遞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社區公示無異議後交鎮鄉、街道、管委會初審,無異議的由鎮鄉、街道、管委會蓋章後統一交區房改辦,由區房改辦集中將材料交區建設局(房產管理部門)對房產情況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區建設局(房產管理部門)蓋章後返回區房改辦。
(三)區房改辦將審定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在區內主要媒體和房改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齬ぷ魅鍘2⒔蟛椴環獻既胩跫納昵爰彝サ納昵氬牧賢嘶股昵餚耍鼉卟環仙昵胱矢褳ㄖ欏?lt;BR> (四)經公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領取《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
(五)區房改辦在區內主要媒體和房改入口網站上公布當期推出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基本情況及審定結果,公布內容包括項目地段、房源數量、套型建築面積、銷售價格、搖號、選房事宜等。申請家庭憑《準購證》參加搖號,根據搖號產生的順序進行選房。
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未獲選房資格的申請家庭在所在申請區域推出新房源時,如仍符合準購條件的,按上期搖號產生的順序在新推出的房源中進行選房,不再符合準購條件的,取消其申購資格。
(六)區房改辦在區內主要媒體和房改入口網站上及時公布簽約事項,申請家庭憑《準購證》,在公布的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按區房改辦提供的經公證後的選房名單進行銷售。
三十一、對經審定的申請家庭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準購證》或領取《準購證》未按規定進行選、購房的,視作自動放棄申請資格,核發的《準購證》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十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十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及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中註明劃撥土地。
三十四、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未經區房改辦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十五、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備案的,在上市交易時按余政發[1999]132號檔案有關規定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含)後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備案的,在上市交易時,保障面積部分按照屆時的評估確認價與當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經濟適用住房在限制交易年限期滿後,購房家庭可按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方式取得完全產權。
三十六、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區房改辦核准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填發之日起計算。區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保障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區房改辦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並按本辦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執行。
三十七、經濟適用住房在限制交易年限內不得出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對外出租的,須在一個月內終止出租行為,超出一個月未終止出租的,可收回所購住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在限制交易年限期滿並取得完全產權後,經濟適用住房可用於出租,並按《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三十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根據《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以下行為依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罰或處理:
(一)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餘杭分局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區物價局依法進行處罰;
(三)在依法領取商品房預售證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預定性質費用的,由區建設局、區物價局依法進行處罰;
(四)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房改辦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五)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及銷售的,由區建設局按規定予以處罰;
(六)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區房改辦可收回其住房。
三十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違反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芾砉娑ǖ模讕蕁墩憬【檬視米》抗芾戇旆ā方寫ΨM猓蕁逗賈菔星檬視米》抗芾戇旆ā返墓娑ǎ剎扇∫韻麓朧┳坊匾壓鶴》浚?lt;BR> (一)由區房改辦責令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已購住房。購房人拒不退回的,區房改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按照區房改辦的處理意見,並根據購房契約中的相關內容,要求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
四十、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轉讓的,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四十一、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四十二、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