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人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 件的低收人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基本介紹

  • 書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ISBN:7509302412
  • 頁數:28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年12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內容簡介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五章講到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人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 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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