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南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於2008年10月8日經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黃方方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統計、稅務、價格、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
城區房產主管部門、城區民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覆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
(二)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城區範圍內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區範圍內實際居住生活。
違法生育的家庭應當按照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完畢後,方可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六條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單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建築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第十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建築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屬於配租面積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積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標準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一)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動遷安置的危舊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難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條件下,對無政策外生育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城區所轄鄉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實物配租但其常住戶口所在鄉鎮範圍內無廉租住房房源的,採取貨幣補貼方式進行保障。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且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核減。
核減面積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計算,但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核減面積少於保障面積標準的,對差額部分發放貨幣補貼。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統計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核准。
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包括:
(一)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直管公房出售及商業開發拆遷補償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費用後的餘額;
(九)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收購,不得挪作他用。
市、城區級財政應當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工作經費,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物業管理等。
市本級財政適當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市轄縣的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清理騰空並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計畫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條件、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一房或者一房一廳為40平方米以內,二房一廳為50平方米以內。具體建設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式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當月前一年內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2.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證明;
3.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他收入);
4.領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
5.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
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四)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五)屬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可以採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審查。
審查合格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居住地址、現有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單位等在申請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者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區房產主管部門。對審查不合格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城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城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進行覆核,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城區民政部門同時將覆核結果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覆核不合格的,城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保障條件的,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指定網站上公布登記結果。公布內容包括受理單位、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家庭人均年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區房產主管部門,由城區房產主管部門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對已登記為貨幣補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城區房產主管部門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並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獲得貨幣補貼的家庭自收到租賃住房補貼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城區房產主管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的,註銷其登記。
第二十七條 對已登記為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登記先後順序實行輪候。在實物配租未能實施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已輪候獲得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實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產權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的,註銷其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已登記為租金核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承擔租金核減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統計相關核減情況,並報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及時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變動情況;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年之日起2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的變動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城區房產主管部門,由城區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城區民政部門核查後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房產、民政部門的核查意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採取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應措施。
第三十二條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按協定約定停止發放或者調整貨幣補貼,收回或者調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調整租金核減: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二)因家庭成員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的;
(八)發生違法生育行為未按照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的。
第三十三條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備實物配租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市房產主管部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騰退住房。騰退期間,按成本租金標準收取房租。騰退期間屆滿仍不騰退的,市房產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騰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登記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登記,責令限期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2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眾組織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屬企業單位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覆核,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低於、以內、以下均包含本數,以上、超出、超過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建築面積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建築面積。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應當合併計算。
本辦法所稱標準租金是指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由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三項因素構成。
本辦法所稱成本租金是指按照出租房屋的經營成本確定的租金標準,由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房產稅五項因素構成。
第四十條 市轄各縣廉租住房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1日發布的《南寧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