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營政發[2012]4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營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業經2012年4月12日營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營政發〔2012〕4號
  • 發布時間:2012-04-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站前區、西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改革與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安排、資金籌措、實物配租指標分配、租賃住房補貼審批、對各市(縣)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站前區、西市區政府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廉租辦)及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建檔、審核、確認、公示、輪候、分配、複查、退出等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應明確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採取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方式。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標準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9元。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40元。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實物配租租金及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及租賃住房補貼等專項資金;
(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資金來源渠道負責歸集和使用審批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收(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管理,不足部分在市、區財政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新建、改建或收(回)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優先安排,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於公有產權。市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辦負責管理;區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負責管理。
第五章 申請及核准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全部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
(二)城市低保戶家庭或城市低保邊緣戶家庭;
(三)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按照市政府規定應當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家庭。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係。
家庭人口以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營口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標註的人口數為基本依據,下列人員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人口:
(一)與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地址一致的戶口簿中登記的家庭人口(不含申請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二)戶籍不在同處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戶籍的現役義務兵和戶口在外地就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被勞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有住房核定範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租住的公有住房;
(三)現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住房;
(四)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購買待入住或者拆遷安置的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營口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
(二)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證明,未婚、離異或者喪偶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收入情況證明及家庭是否擁有汽車等高檔生活消費品的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定或借住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及家庭現居住情況說明;
(五)殘疾、患重大疾病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式:
(一)戶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書面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社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填寫《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提出受理意見,將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報送轄區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現居住地和家庭成員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在轄區張榜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成卷報送區廉租辦;
(四)區廉租辦應當會同區民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成立聯合審查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30日內進行調查審核;
(五)經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辦在《營口日報》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廉租辦準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廉租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政府申訴。
第二十條 區廉租辦、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區廉租辦根據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收入狀況、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向社會公開,並報市住房保障辦備案。
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保障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六章 補貼發放與實物配租
第二十二條 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對象根據居住需要自行選擇租賃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後,報區廉租辦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金超出租賃住房補貼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區廉租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明確補貼標準、停止發放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投入的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辦劃撥區廉租辦。區廉租辦為保障對象在銀行辦理個人賬戶,按月將補貼資金支付給保障對象。
第二十五條 準予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採取輪候方式安排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按規定標準向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保障對象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辦。區廉租辦核實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實物配租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根據廉租住房權屬情況,分別由市住房保障辦、區廉租辦與其簽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自然狀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租金由區廉租辦負責收繳,並按廉租住房權屬歸集到指定賬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廉租辦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區廉租辦每年會同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情況進行複查、核實、公示,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出廉租住房。區廉租辦應將複查後的調整結果報市住房保障辦備案。
收回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按規定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區廉租辦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3年內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騙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出廉租住房,並從騙取廉租住房之日起按市場價格補交租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區廉租辦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按照契約約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區廉租辦書面通知其在一個月內補齊所欠租金,並按照契約約定承擔違約金。逾期仍不補交租金及違約金的,區廉租辦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超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城市低保邊緣戶保障標準的,由區廉租辦取消其保障資格;對實物配租家庭住房確有困難不能退出廉租住房的,從區廉租辦下達通知之日起,另行簽訂租賃契約,提高其租金標準,第一年按廉租住房當年租金標準的4倍收取,第二年按廉租住房當年租金標準的8倍收取,從第三年起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第六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當退出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人)死亡的,由區廉租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發租賃補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要求繼續保障的,應當在保障對象(申請人)死亡後10日內到所在社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按規定程式審核同意後,簽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契約》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區廉租辦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蓋州市、大石橋市、鮁魚圈區、老邊區的廉租住房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營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營政發〔2007〕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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