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於2008年5月26日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根據2012年9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共28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公布時間:2008年5月26日
  • 公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 施行時間:2008年7月1日
  • 目的: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等
針對對象,發布內容,

針對對象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

發布內容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2008年5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根據2012年9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
第三條 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他區和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或管理範圍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實施。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地稅、公安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廉租住房保障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廉租住房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標、措施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以貨幣補貼為主的方式。
前款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由政府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規定收取租金,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保障方式。
第六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乘以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七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個家庭只能租賃一套與其家庭人口相適應的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住房租金,原住房為本家庭私有房屋的,為配租住房與原住房的面積差額乘以每平方米配租租金;原住房為直管公房或者無自有住房的,為配租住房的面積乘以每平方米配租租金。
第八條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由市或區(市)縣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況等因素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籌措的資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空、改建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房屋;
(四)其他方式籌集的房屋。
第十一條 籌集廉租住房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收購房屋用於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
(二)收購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解困住房)用於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
(三)對新建廉租住房,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給予相應的金融支持,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支持。
第十二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五十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區中配建,也可適當集中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區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廉租住房配建數量、布局、套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回購事項。
在普通商品房小區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應當在其建築面積中明確按規範配建的公建等建築面積。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供應計畫中應當優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侯、年度覆核制度。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包括申請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照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所有住房面積確定。
家庭成員離異的,離異時間需滿兩年方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已經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張榜公示,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住房保障機構。
(三)住房保障機構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予以公示,申請人戶籍與居住地不一致的,還應在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住房保障機構根據工作計畫及資金、房源情況,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申請登記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實行補貼或者輪候配租,並向社會公開。
(六)住房保障機構與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與輪候到位的享受實物配租的申請人簽訂住房租賃契約。
申請人對初審、審核和輪候安排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機構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簽訂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房屋自然狀況、租金、租期、停止配租情形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市及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配合作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示,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送住房保障機構。
經年度覆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機構告知取消其保障資格,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通知承租人退回承租的房屋。
第二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承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以上未交納住房租金的。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退回住房的,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辦理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手續;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住房保障機構責令六個月內退回住房,退房期間按照市場價格計算房租,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住房保障機構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住房保障機構初審、審核同意意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住房保障機構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交納租賃期間的租金。
第二十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適當發放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補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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