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德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
房屋物業
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政府
2009-8-18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德陽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結合德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德陽市區旌陽街道辦事處、城南街道辦事處、城北街道辦事處、工農村街道辦事處、旌東街道辦事處所在轄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本保障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德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為德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物價、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德陽市市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住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形式。租賃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德陽市區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以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時,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以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五條德陽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戶籍在旌陽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工農村街道、旌東街道辦事處所在轄區範圍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一)具有德陽市區常住非農業居民戶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德陽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2年以上的家庭;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的優撫對象或按照《德陽市市區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低收入的家庭。
(三)無房戶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住房困難戶。
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是指與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並由申請人供養的直系親屬。
第六條不在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內的情形:
(一)政府集中供養的優撫對象;
(二)轉讓私有房屋2年以內的家庭;
(三)轉讓公有房屋4年以內的家庭。
第七條不在實物配租保障範圍內的情形:
(一)年齡在40周歲(含40周歲)以下(軍烈屬以及殘疾人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例外);
(二)享受過福利(優惠)分房待遇的;
(三)原有私有房屋已轉讓2年以上或私自轉讓公有房屋4年以上的;
(四)原被拆遷房屋已經進行過貨幣補償安置的;
(五)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的,且離婚時間未超過2年的。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記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由市國土部門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由市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安排,應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就醫、就學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和高規劃設計原則,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十二條 新建廉租住房,採取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房屋租賃契約》、《德陽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以及出租方的《房屋權屬證書》;有其它特殊情況的,提供其它相關證明。
4、民政部門頒發的《德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或認定的廉租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低收入城市居民家庭的證明材料和其它相關證明。
5、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經公證了的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二)受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說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事項。
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當日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已受理,受理時間自申請人遞交資料之日起計算。
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
(三)審核。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申請人填寫的《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德陽市房地產管理。
市民政局、市房地產管理處等廉租住房保障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申請後,要派專人現場核查申請人承租住房情況,並對申請人實際承租住房的真實性負責。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申訴。
(四)公示。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其居住地、媒體及網路上予以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五)登記。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與申請人簽訂《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廉租住房協定》。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的,向申請人發放《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領取證》。簽訂《租賃廉租住房協定》的,向申請人發放《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輪候安置通知書》或《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安置通知書》。
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審核後將登記情況書面通知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配租。
(一)配租標準。德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以保障面積標準、戶為單位確定保障面積。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按照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補貼額度。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的差額。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二)配租人口。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確定配租人口。本辦法所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是指與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並由申請人供養的直系親屬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係的人員。
市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配租以《德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標明的保障人口為廉租住房保障配租人口;低收入家庭配租以《德陽市市區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證》標明的認定人口為廉租住房保障配租人口;特殊救助家庭配租以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為廉租住房保障配租人口。
現役義務兵、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勞教或者服刑人員可以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配租人口,並在簽訂的《廉租住房保障協定》中註明。
(三)配租面積。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確定配租面積:
(1)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2)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進行過貨幣補償安置的原被拆遷房屋;
暫住在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集體宿舍;借住非直系親屬和朋友家;自行租賃住房居住;在市區的直系親屬無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難,經核實確無房屋產權登記的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積配租。
(四)配租方式。德陽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在綜合考慮登記的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後,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示。
1、貨幣補貼。
(1)發放。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德陽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領取證》發放當月開始計發,房屋租賃契約到期次月停止發放。由市房地產管理處按照審定的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於每季度首月第10日-15日,在申請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身份證、戶口簿、《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登記備案證明》、《租賃住房補貼領取證》以及《房屋權屬證書》到德陽市房地產管理處共同簽字後,市財政按名單以國庫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發放給房屋出租方。配租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過審定的補貼額度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於審定的補貼額度的,按實際發生額發給租賃補貼。
(2)變更。申請人房屋租賃契約到期後,重新租賃住房、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租賃住房補貼保障程式重新審核後發放補貼。
(3)計算公式。即租賃補貼金額=(每戶保障家庭人口×配租面積標準-每戶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貨幣配租標準。最低補貼金額為150元/戶·月,最高補貼金額為500元/戶·月。
2、實物配租。
(1)安置。優先安置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輪候。實物配租房源不足時按照輪候方式進行配租,輪候期間,對保障對象按本辦法規定發給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房源充足時,對輪候家庭按照原已確定的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進行配租。
第十六條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做到應保盡保。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獲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符合條件的,有權向保障機構等部門提出意見;廉租住房保障機構等部門應及時進行核查並將核查和處理情況反饋。
第十八條 租賃住房補貼應當明確租賃補貼發放額度、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終止契約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及進行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德陽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統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德陽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條 德陽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對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立的廉租住房檔案要不斷完善,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補貼人口、住房及收入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須在一個月內到市房地產管理處申報變化情況。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每月定期對本轄區享獲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以及不再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的變化情況通報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市房地產管理處及時會同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對的家庭進行覆核,根據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獲得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
市房地產管理處每年對獲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情況進行核實、核查後,將核實、核查結果及廉租住房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區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務必按照租賃補貼和安置廉租住房協定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改變用途以及用於違法活動。承租家庭應當負責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經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二十三條承租家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依法收回其廉租住房:
(一)閒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經催繳後拒不繳納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改變用途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協定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協定約定,以租賃住房每平方米補貼標準計算收取房屋租金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租賃補貼,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實施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德陽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德陽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發布的德府發17號《德陽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德辦發103號《德陽市市區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補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