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6日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2〕1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申請條件及程式、保障方式、年審和退出機制、監督管理、附則6章39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1:東府〔2012〕12號印發
- 2:附則6章39條
- 3: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東莞市人民政府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2〕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發放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危舊房或泥磚房等自有房屋進行修葺。
第四條 市投資新建和收購廉租住房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各鎮(街)投資新建和收購廉租住房資金由鎮(街)財政負擔。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以及房屋修葺資金參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負擔比例,由市、鎮(街)財政共同分擔。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改、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街)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資格的初審和公示工作,負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信息調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檔案。
各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配合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資產等情況,並出具相關證明。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有關工作情況納入鎮(街)領導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範圍。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程式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且戶籍不在本市的,若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10倍以下(含10倍);
(四)無自有住房,或者現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
(五)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超生家庭,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14周年,並落實結紮措施後方可提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家庭的認定:
(一)夫妻雙方或離異、喪偶人員與未婚子女構成一個家庭;
(二)已婚子女與直系親屬獨立分戶,構成一個家庭;
(三)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經有關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四)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員可視為一個家庭。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和戶籍地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或村(居)委會、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資產情況相關證明材料;
(五)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證明;
(六)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戶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應提供與申請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關證明;
(七)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家庭需提交有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屬低保家庭的,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免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的自有住房面積需經所在鎮(街)建設部門或其委託的測繪單位測量後方可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的建設部門領取和如實填寫《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二)鎮(街)建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並出具收件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鎮(街)建設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鎮(街)民政、計生部門及當地村(居)委會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和計畫生育等情況的調查。村(居)委會應在收到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後轉送鎮(街)民政、計生部門;鎮(街)民政部門在收到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情況加具審核意見;鎮(街)計生部門在收到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計生情況加具審核意見,鎮(街)建設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核實申請家庭名單。
調查核實後,村(居)委會應將鎮(街)建設部門確認的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同時鎮(街)政府也應通過當地入口網站、電視、報紙等多種方式將鎮(街)建設部門確認的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村(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話、書信、網路等多種途徑向鎮(街)建設部門提出,鎮(街)建設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鎮(街)建設部門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市住建局將經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在東莞政府網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話、書信、網路等多種途徑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市住建局應當批准申請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出具《登記結果通知書》,並統一在《東莞日報》上公告。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建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終止住房保障申請通知書》。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訴。
(六)選擇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畢後,通過公開搖號確定輪候順序。公開搖號在公證部門及入圍申請人代表監督下進行,並向申請人發出《輪候結果通知書》。
對申請、輪候期間因家庭情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鎮(街)建設部門審核後報市住建局取消資格,並向申請人發出《終止住房保障登記通知書》。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築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租賃住房補貼計算方法:
租賃住房補貼=(市場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積-自有住房面積),其中保障面積=人均保障居住建築面積×家庭人口計算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築面積標準: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計算標準:1人家庭按1.5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實際人數計算;
(三)若保障面積減去自有住房面積後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計算補貼;
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建局、財政局根據市場情況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租賃住房補貼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憑《登記結果通知書》,在6個月內自行選擇租賃房屋(房管部門、房地產中介機構也可提供部分合適的房源供其選擇租賃);
(二)申請人與出租人簽訂《東莞市住房租賃契約》後,應將契約提交所在鎮(街)建設部門確認;
(三)出租方開設銀行帳戶收取租金,併到當地出租屋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四)鎮(街)建設部門將《住房保障用款計畫表》報送市住建局和鎮(街)財政分局,由鎮(街)財政分局按補貼數額每月劃撥租金到出租人帳戶。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過市住建局核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於核定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申請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現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原租住公房應當退回原產權單位。
第十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市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廉租住房供應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家庭,鎮(街)投資建設及籌集的廉租住房供應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方式優先解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和優撫對象、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根據《輪候結果通知書》中的輪候順序選房,中重度殘疾人家庭(一、二、三級)可優先安排選房;
(二)申請人與市住建局簽訂《東莞市廉租住房契約》。屬鎮(街)投資建設的,與鎮(街)建設部門簽訂《東莞市廉租住房契約》;
(三)辦理租金繳納記錄卡;
(四)申請人持市住建局或鎮(街)建設部門開具的《入住通知書》辦理入住手續。
申請人放棄搖號累計2次、已搖號但放棄選定住房或簽訂《東莞市廉租住房契約》後放棄入住的,視為放棄本次保障資格。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人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的,經市住建局核准後,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可辦理承租人更名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負責修復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日常維修、設備更新等費用和空置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按房屋產權歸屬,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自行繳納水、電、燃氣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租金核減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持《登記結果通知書》到公房管理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二)公房管理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租金核減辦結通知單》;
(三)申請人將《租金核減辦結通知單》送交鎮(街)住房保障業務部門存檔。
第二十五條 鎮(街)建設部門和公房管理單位應當將辦理公房租金核減的情況定期報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條 住房困難家庭進行房屋修葺應當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開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條 房屋修葺的項目及補助標準由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修葺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持《登記結果通知書》到鎮(街)建設部門辦理修葺手續;
(二)鎮(街)建設部門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填寫《房屋修葺預算表》等相關表格後上報市住建局審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補助標準核定市財政補助資金,匯總各鎮(街)的數據後送市財政局請款;
(四)市財政局將房屋修葺應由市財政分擔的補助資金的50%下撥到各鎮(街)財政分局;
(五)竣工後,由申請人、施工單位負責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鎮(街)建設部門、財政分局共同驗收,相關人員簽名確認。鎮(街)建設部門完成工程結算後,報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將匯總結果報送市財政局請款;
(六)市財政局將房屋修葺市財政補助資金的餘下款項下撥到各鎮(街)財政分局;
(七)各鎮(街)配套的補助資金要及時到位,連同市財政補助資金一併按工程進度撥款給住房困難家庭;
(八)結算後,修葺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村一級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四章 年審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九條 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採取契約管理,租金核減採取年審管理。保障對象應在契約期滿前2個月或實施租金核減當月,主動向鎮(街)建設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對象要求變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調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原核定保障面積或補助資金需要變更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條 申請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對象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遷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住房超過保障面積的;
(四)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動申請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向鎮(街)建設部門提出申請。
騰退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管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對經核查及年審不符合條件的,採取以下退出機制:
(一)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從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二)租賃市直管公房的,從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優惠,改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
(三)已取得實物配租的住房,應予騰退。暫時無法騰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必須騰退廉租住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住建局應當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時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市住建局應暫停發放租賃補貼,對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家庭收入、資產、住房和計畫生育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享受租賃補貼的,建設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契約,追回已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
(二)享受實物配租的,建設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房屋,並按市場租金向其計收從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租金核減的,追回已核減的租金;
(四)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費用。
申請人存在前款情況的,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市住建局將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名單在東莞政府網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申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或個人,由市住建局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採取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部門按照契約約定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三)無正當理由空置6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對廉租住房進行裝修、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配套設施的。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