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7-12-11
  • 實施日期:2007-12-11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16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7-12-11
實施日期:2007-12-1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16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7]21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臨政發〔2007〕212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管理等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對本市符合低收入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提供以下三種類型的住房保障:
(一)租金補貼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三)公房租金減免,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給予公房租金核減。
對本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分兩個檔次,執行不同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以發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原則上配租給低保、特困家庭中的烈屬、孤老、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

第四條

市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全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鄉(鎮)、街道和部門負責本轄區、本部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日常受理、初審等工作。
市總工會、財政、民政、審計、發改(物價)、建設、國土、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撥付的年度預算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後的歸集資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助資金;
(七)通過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政府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存儲、專項使用,用於發放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建設、籌集、維修及管理費用等支出。

第六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由市房改辦負責籌集,主要包括:
(一)通過置換籌集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造、收購的專項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通過市場渠道承租的住房;
(五)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

城鎮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稅費等方面的政策優惠。

第八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配租標準:
(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按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含現房產使用面積)配租,其中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標準配租,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按實際人口配租。
(二)申請家庭的實際應配租使用面積等於標準配租使用面積與該戶家庭現房產使用面積的差額。
(三)申請家庭人口減少,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規定相應減少。

第九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標準:
(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標準根據彌補維修費和管理費,並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改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二)對實物配租的家庭,廉租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配租標準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繳納。

第十條

申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籍條件
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
(二)經濟條件
申請家庭必須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收入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逐步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覆蓋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由市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申請家庭的經濟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其中,困難(特困)職工家庭由市總工會負責認定。
(三)現有房產條件
1、申請家庭房產使用面積在36平方米以下或人均現有房產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2、申請家庭擁有商業用房的,不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範圍之內。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房產面積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房產(包括已經辦理過戶登記的房改房、二手房和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的商品房);
(二)申請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請家庭成員已拆遷尚未安置,或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住房,按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核定現有房產使用面積;
(四)申請家庭成員屬本市農業戶口的,其在農村批地建房中所占的份額面積;
(五)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其它房產。

第十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配租程式:
(一)申請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或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申請人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實際居住人口的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和市房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家庭房產情況證明。如承租住房,應提供住房租賃協定;
2、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證明或市總工會出具的困難(特困)職工家庭證明。
(二)受理登記
1、各鄉(鎮)、街道、部門在資格初審後,將申請人相關資料報市房改辦。市房改辦在受理申請後,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成員、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審核。
2、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審定製度,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牽頭。市房改辦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市廉租住房申請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3、市房改辦對經市廉租住房申請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4、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市房改辦予以發放《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資格證》、《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資格證》或《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減資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家庭憑《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資格證》,與市房改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按契約約定繳納廉租住房承租租金。
租金補貼配租家庭憑申請人身份證、《臨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資格證》、房屋租賃契約到市房改辦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定》。租金補貼配租自《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發。租金補貼每半年發放一次。實際支付房租小於配租標準的,租金補貼按實發放。租金補貼配租家庭領取《臨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資格證》後,在6個月內不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定》的,視作自行放棄。
租金核減家庭領取《臨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減資格證》後,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配租標準向公房產權單位申請辦理公房租金核減手續。市房改辦每年將公房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部分結算給公房產權單位。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房屋的管理。
(一)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於違法活動;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經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按時繳納租金、物業費。
(二)實物配租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由市房改辦按照租金補貼配租方式進行配租。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配租期為一年。市房改辦每年定期會同市總工會、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其配租資格;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配租住房、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停止公房租金減免。對不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應在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騰空歸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在三個月規定時間內騰空歸還廉租住房確有困難的,經市房改辦同意,可再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 ;過渡期屆滿仍未騰空歸還 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繳納房租,並可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改辦有權收回廉租住房: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配租資格的;
(二)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三)無正當理由閒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四)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臨安市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臨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05〕3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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