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1-4-28
  • 發布文號:石政發【2011】11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房屋物業
石政發【2011】11號
石家莊市政府
2011-4-28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家莊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強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根據《石家莊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試行)》(石政發〔2010〕2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條石家莊市(含市內五區、高新區,下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執行此細則。
第四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中心”)負責對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內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轄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第一責任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及辦事處、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區紀檢監察、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搖號、系統打分、按序選房的原則;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的原則。
第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是指市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購買或已拆遷安置房屋面積超過保障面積且未辦理產權初始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二、限制行為能力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定監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三、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的18周歲以下孤兒。
第八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過公開搖號方式,將保障房源依照各區保障戶數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區依據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戶口年限等狀況綜合評分排隊、按序配租。
第九條實物配租工作分批次進行,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特困職工、一二三級殘疾人員、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人物、65周歲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簽訂社會租賃實物配租協定等無房戶家庭優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無房戶指的是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為零的家庭。
第十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計50分,家庭收入計40分,家庭成員戶口年限計10分。對特殊困難的家庭另行加分(實物配租評分辦法見石政發〔2010〕29號附屬檔案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總分數相同,則依次按照孤老病殘、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排序。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會上購買的符合標準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申請審批程式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審核打分、區級公示、確定選房順序、簽訂契約的程式進行,具體操作程式是:
(一)個人申請
凡要求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廉租住房保障證》,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填寫《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
(二)審核打分
1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住房保障系統調取申請人資料,實行電腦打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打分結束後,由社區居委會對本轄區內申請家庭的分數進行第一次核對。申請家庭原申請內容發生變化的,補交相關材料,進行分數調整,核對無誤後,由申請家庭確認。打分情況在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通過軟體系統提交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對打分情況和提交資料進行第二次審核匯總後,通過軟體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第三次審核。
(三)區級公示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況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各區按照市下達的實物配租任務指標,根據軟體系統的打分情況,依次確定享受實物配租家庭名單,並通過軟體系統上報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將擬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採取電腦搖號的方式分配到各區。
2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區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評分排隊情況進行配租,並通過住房保障軟體系統將配租情況及時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戶發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
4申請審批及配租資料,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及時存檔備查。
(五)契約簽訂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的簽訂工作。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戶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按區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按時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前,應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誠信承諾書”。
第十四條已經確定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契約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會上購買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時,由市保障中心通過住房保障系統的打分輪候情況直接配租。
第十六條進入配租範圍內的家庭,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配租,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配租的申請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在兩年內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第十七條對於進入配租範圍的下肢和視力一二三級殘疾、精神類疾病等特殊情況且對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優先照顧低樓層。
第十八條市保障中心將實物配租名單及《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文本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分配各區指標有結餘的,必須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資格進行動態管理,如發現廉租住房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其配租資格。對已經騙租的廉租住房,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清退並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房源數量超過申請實物配租家庭數量時,超出部分可轉化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據本細則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礦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附屬檔案1
實物配租評分辦法
一、家庭住房評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計算得分,住房建築面積和得分均保留兩位小數,多於兩位數的按四捨五入進位。
二、家庭收入評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評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額÷當年民政部門確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線計算得分,小數點後面取兩位數,多於兩位數的按四捨五入進位。
2人均月保障額=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評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當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認定標準)計算得分,小數點後面取兩位數,多於兩位數的按四捨五入進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總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數。
(三)混合收入家庭評分
家庭成員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兩種情況對不同收入類別的人員分別評分,分數之和除以2即為該家庭得分。
三、家庭戶籍評分(10分)
戶口遷移落戶市區時間超過3年的,每人每超過1年計0.1分。戶口遷入時間以戶口頁登記為準,無登記的由戶口所在派出所開具證明。每個家庭最高不超過10分,超過10分的按10分計算。
四、其他加分項
(一)連續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計0.5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起始時間以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通過時間為準。中間有間斷的,按照最新審批通過的時間算起。
(二)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計0.5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起始時間以民政部門最後一次頒發《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時間為準。
(三)連續被認定為石家莊市特困職工的家庭每多1年加計0.5分。計算起始時間以市總工會最後一次頒發《石家莊市特困職工優待證》的日期為準。既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又有《石家莊市特困職工優待證》的家庭,按分數高的一項計分,但不能重複計分。
(四)孤寡老人(65周歲以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每戶增加5分。
(五)殘疾人家庭提供殘疾證,凡家庭成員中有屬於一級殘疾人的,加5分;屬於二級殘疾人的,加4分;屬於三級殘疾人的,加3分;屬於四級殘疾人的,加2分。一個家庭有多個殘疾人的,對應相應殘疾等級累計加分。
(六)申請家庭有一個或多個患重大疾病的,若能提供5年內的三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詳細證明材料,每戶增加5分。(25種重大疾病見附屬檔案2)
(七)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並能提供民政部門證明的,每戶加計5分。
以上各項評分年限均按虛年計算。
附屬檔案2
行業標準的25種重大疾病
一、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腦中風后遺症
四、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五、嚴重Ⅲ度燒傷
六、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七、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九、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十、良性腦腫瘤
十一、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十二、嚴重帕金森病
十三、嚴重腦損傷十四、癱瘓
十五、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十六、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十七、雙目失明
十八、多個肢體缺失
十九、主動脈手術
二十、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二十一、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二十二、雙耳失聰
二十三、語言能力喪失
二十四、心臟瓣膜手術
二十五、深度昏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