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冀辦字[2015]7號)精神,設立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二)負責城建項日立項並編制城建資金年度使用計畫,負責年度計畫的跟蹤、督導監察和調整工作,負責編制村鎮建設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保障性住房的購買、改建、租賃、分配及後期管理工作,負責市區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的備案、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房改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指導監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本運營和投融資管理工作,負責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指導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工程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築市場稽查、文明施工、建築材料設備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建築企業、勘察設計企業、監理企業、招投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工程檢測機構、施工圖審圖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監督市管建設項目;指導各縣(市)、區工程承發包、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工程安全生產、建設市場稽查和施工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等工作。
(六)負責房產交易管理工作,擬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核發商品房頂售許可證;負責房產經紀服務機構、評估機構的費質管理。
(七)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準入和清出、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宣傳與推介工作。
(八)負責全市供熱、燃氣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城市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上級有關供熱、燃氣行業技術法規和標準,做好供熱、燃氣相關工作;負責供熱、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供熱。燃氣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燃氣供氣點備案工作。
(九)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工作,負責編制房屋徵收年度計畫,監督管理房屋徵收主休、徵收實施單位和拆遷評估機構,負責對因房屋徵收引發的爭議進行協調裁決。
(十)負責對房產市場進行監管,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經紀服務機構、房產估價機構、測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房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負責物業管理工作,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方案的備案工作;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負責市區舊住宅小區改善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牆體材料革新、粉煤灰等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論證,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及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先進技術引進和建設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擬訂住宅產業現代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住宅產業現代化項目推進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相關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的修復建設工作。
(十四)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參與城市抗震防火規劃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和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建築、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等相關企業開拓國內外建設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全市建竿勞務輸出工作。
(十六)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人員執業資格及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推進城市化建設工作,指導縣級以下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建設,組織指導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監督指導城鎮容貌整治和污水垃圾處理工作。
(十八)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油田、鐵路、輸油、輸氣管道建設的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的信息統計分析,研究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趨勢,對房產市場走勢進行預警預報,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十一)負責市區危陋住宅改造工作,監督管理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指導縣(市)、區開展城市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直營公有住房的資產、經營和維修管理。負責公有住房售房款、售後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綜合文稿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值班、信訪、保密、政府信息管理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指導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擬訂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預決算、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四)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建築行業生產操作人員培訓、鑑定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五)村鎮建設處
負責擬訂縣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村鎮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做好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村鎮建設重大項目的審查,指導村鎮建設綜合開發、通用設計圖推廣及災後重建工作。
(六)城市建設處
負責組織編制城建資金年度使用計畫,並做好實施及跟蹤、督查和調整工作,負責城建項目的概(預)、決算審定工作,參與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管理和立項審查工作,參與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市政基礎設施資本運營和建設投融資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招商引費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監督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為,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施工企業的行業監督管理,監督相關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七)建設科技處
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建築節能政策、綠色建築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牆體材料革新、粉煤灰綜合利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科研和科技成果套用,指導建設行業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轉化推廣、套用工作,負責管理建設科技發展基金和建設科研經費,負責組織市專家諮詢服務團城建交服務中心工作;指導縣(市)、區綠色建築、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八)勘察設計管理處
貫徹實施上級有關勘察設計、工程造價、工程抗震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研究制訂勘察設計、造價諮詢行業監督和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活動,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負責施工圖審查和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諮詢等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勞務企業資質認定、丁級設計企業資質認定,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業、造諮詢業等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監督管理,參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工作。
(九)供熱燃氣管理處
負責全市供熱、燃氣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城市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上級有關供熱、燃氣行業技術法規和標準,指導城市供熱、燃氣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燃氣供氣點備案工作。
(十)房屋交易管理處
負責擬訂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審核房屋產權處理、產權爭議和產權案件,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協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地理信息局)做好房屋產權登記工作;負責對市區商品房銷售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核發市區商品房頂售許可證,指導商品房預(銷)營管理和商品房預售資金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對房產經紀服務機構、房產估價機構、測繪機構的資質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住房保障處
負責組織實施住房保障工作,對保障性住房的立項、審批、建設、銷售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保障對象實物配租分配、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修工作,負責管理市區公有住房租金,對公有住房出售和售後維修資金進行審核管理;負責市房政工作。
(十二)物業管理處
負責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市區舊住宅小區升級改善工作,指導協調物業小區達標創優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方案備案工作,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十三)城市危房管理
負責市區危陋住宅改造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履行好對城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權,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擬訂市區“城中村”、舊城區改造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房屋徵收工作,監督管理徵收評估機構,協調指導“城中村”、舊城區改造和開發建設。
(十四)信息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勘察設計市場、供熱燃氣行業、中介機構、徵收評估等機構的信息採集、整理、統計、分析、發布工作,負責房產市場發展趨勢的預測分析和預警預報工作,負責住房和建設行業誠信體系、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處
擬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資質考核、工程檢測機構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檢測、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對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註冊監理工程師等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十六)建築市場監管處
負責指導建築市場活動,擬訂建築工程承發包(招投標)、契約管理、建築業發展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進出市登記,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指導建築市場稽查工作,監督註冊建造師等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依法組織建築市場監督檢查。
(十七)房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準入和清出工作,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和監督管理,監控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以及跟蹤服務備案管理工作,對房產市場的廣告、信息發布和宣傳進行監督售理,指導房產市場稽查工作,依法查處房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移交工作。
(十八)城鎮化辦公室
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指導新市鎮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城市容貌環境綜合整治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承擔市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的修復建設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工作以及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督導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負責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工作。
(十九)住宅產業化處
擬訂住宅產業現代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住宅產業現代化項目推進工作,對貫徹實施住宅產業化、建築工業化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縣(市)、區住宅產業化推進工作。
(二十)建設材料設備處
擬訂建設機械材料設備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建築材料和機械設備革新工作,規範建設機械材料設備市場,組織編制、定期發布建設機械材料設備淘汰、限制使用和推廣套用產品目錄,指導縣(市)、區建築材料、設備使用工作。
(二十一)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清理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取消、調整、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