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所作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 目的: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號:株政辦發〔2009〕14號
簡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請條件,第三章審批程式,第四章租賃管理,第五章退出管理,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七章附則,

簡介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9〕14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以下條款中的“市”指市本級,“區”指城市四區。
第三條市房產局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協調、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城市四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房產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政府補助建設的廉租住房由企業自主安排本企業的保障對象,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審定。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株洲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條件,並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準;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範圍,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請廉租住房。
第七條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
第九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審批程式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株洲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表格;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街道辦事處(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初審合格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本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複審。
(四)複審和審批: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複審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自收到複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批。
(五)公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准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後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抽籤: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後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儘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籤確定房號後,在7個工作日內到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係的租住、借住關係),提供租賃契約;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係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契約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二條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改建、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委託物業企業實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回購廉租住房時暫緩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廉租住房修繕維護和設備維修更新等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配建的廉租住房應當納入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遵守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屋權屬情況,給予實際交納物業管理費用50%的補貼。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併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保障對象退回廉租住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購、收購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視實際需要進行的基本裝修等相關費用,納入市、區廉租住房的維護費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經政府同意後可按成本價獲得房屋產權。購置人不得將廉租住房對外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的,經政府同意,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按成本價抵扣折舊後回購。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轉讓所得資金,由市、區財政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局對其
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八)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定;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口遷出;
(三)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物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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