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
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太和縣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依據建設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太和縣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適用本細則。
太和縣城區範圍內,居住戶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本細則規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工作目標、保障措施,由縣人民政府在解決太和縣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中,予以明確,並納入本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我縣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
監察、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建設、物價、統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貨幣補貼額度為:(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自然戶家庭人數×租賃補貼標準。
(二)低保住房困難家庭貨幣補貼額度為: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保障人數×市場平均租金。
現住房建築面積為受理核查時該住房困難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積。
現低保家庭保障人數是由當地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困難家庭的實際人數。
第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市場平均租金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測定。
第九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和省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及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退的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縣城區城鎮居民(非農業)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
(二)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縣政府當年公布的保障面積;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縣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有民政部門認定的扶養關係。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包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航運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應當真實填寫《太和縣城區廉租住房申請表》,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1.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2.申請人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和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3.有效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係的證明;
5.烈屬、孤老、殘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6.家庭現居住房屋的權屬證明、家庭主要成員及住房的現場照片;
7.其他有關材料。
(三)鎮人民政府(包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航運公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在鎮人民政府(包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航運公司)和居住社區公示欄內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房地產管理部門;
(四)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規定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縣民政部門;
(五)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縣房地產管理部門。
(六)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縣房地產、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包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航運公司)、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 準予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將租賃住房後與出租方簽訂的《住房租賃契約》交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認可後與申請人簽訂《太和縣城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定》。協定應明確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享受租賃住房補貼金額、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以及違約責任等。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廉租住房補貼卡”,由申請人到指定銀行領取補貼資金,支付租賃住房租金。
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太和縣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輪候順序配租廉租住房。對確定實物配租的困難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視情況採取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與房屋所有權單位簽訂《住房租賃契約》,並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審查合格的,與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太和縣城區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協定》,協定應明確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情況、公房租金標準、其享受住房保障補貼標準。停止租金核減的條件及違約責任等。申請人持簽訂的《太和縣城區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協定》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產權單位應根據協定註明事項予以租金核減。
第二十一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後一個月內,將結果在縣人民政府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住房保障對象,所需貨幣補貼資金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財政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包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航運公司)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鎮人民政府(包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航運公司)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縣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縣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配租住房建築結構、設施、設備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八)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九)其他違反廉租住房承租契約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及市場平均租金,實行動態管理,由縣人民政府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細則,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縣房地產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時間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7年12月19日縣政府下發的《太和縣城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太政[2007]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