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於2011年7月11日由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酒政辦發〔2011〕205號印發。該《實施細則》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8日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酒政辦發〔2010〕208號)予以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酒泉市人民政府
- 文號:酒政辦發〔2011〕205號
- 頒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酒政辦發〔2011〕205號
肅州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確保酒泉市城區範圍內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工作順利實施,根據《酒泉市城鎮廉租住房購買管理暫行辦法》(酒政發[2011]204號),結合酒泉市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酒泉市城區(以下簡稱轄區)範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且自願購買城區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酒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工作。市、區民政部門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的購買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資格、保障人口等情況進行審查,對廉租住房購買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肅州區政府、市財政、發改、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及肅州區各相關部門、街道社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轄區用於購買的廉租住房範圍、購買面積、購買價格的核定,按照《酒泉市城鎮廉租住房購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需要進行調整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申請購買城區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肅州區5年以上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肅州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家庭無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
第六條 在市政府重大公益性項目的拆遷區域範圍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存在家庭人口多、有重大疾病或老弱病殘等特殊情況,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戶主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民政局、肅州區民政局和所在社區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可允許其購買。
第七條 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由民政、社區出具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二)由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社區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憑證,租房戶應提供租賃契約和租金交納收據。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當場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戶口所在地社區受理申請資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並將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報送肅州區民政局。
第九條 肅州區民政局在收到社區報送的申請資料後,應就申請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轉送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在收到肅州區民政局轉送的申請資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審批,審批後的結果轉肅州區民政局,由肅州區民政局對符合購買條件的廉租住房對象進行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十一條 肅州區民政局應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困難程度、房源供應情況,按批准或輪候順序,在待購房源範圍內向申購的保障對象配購廉租住房,核發《廉租住房準購批准通知書》。老、弱、病、殘、軍烈屬和兩代以上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無房低收入家庭可優先購買。廉租房的配購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取得《廉租住房準購批准通知書》後,到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購房契約,辦理購房入住手續。
第十三條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如願意購買現住廉租住房的,可向酒泉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辦理相關購買手續。
第十四條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五條 納入市財政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管理的購房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購買廉租住房涉及的付款方式、權屬登記、上市交易、繼承與抵押、物業管理、住宅物業維修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事項執行《酒泉市城鎮廉租住房購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10月18日發布的《酒泉市城區廉租住房購買管理實施細則》(酒政辦發[2010]2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