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城鎮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住房供應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改善本縣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貴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黔府發[2008]33號)、《貴州省建設廳關於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導意見》(黔建房改發[2008]27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城鎮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 編號:(黔府發[2008]33號)
  • 隸屬:餘慶縣
  • 目的:為建立城鎮居民住房供應體系等
內容,時間,

內容

一、廉租住房出售原則
廉租住房只能向自願申請購買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並已連續領取半年以上餘慶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三)屬無房戶或人均住房面積未達到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住房困難戶及城鎮建設拆遷中的無自有產權住房困難拆遷戶。
共同居住家庭成員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和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過私房和離婚未滿2年的原則上無特殊情況不得申請購買政府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及付款方式
(一)出售價格: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我縣實際,廉租住房將按屆時建設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出售。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等。
廉租住房出售供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購買面積在政府控制面積以內的,按政府核定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政府控制面積的部分,其房價按照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購買。
(二)付款方式: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對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給予10%的優惠折扣(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除外)。無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則上首付比例不得低於總房價的30%,剩餘部分可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36個月),房款未付清前按未交房款比例核算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三、廉租住房申請購買程式
按照“申請——受理——核實(張榜公布)——審核——公示——登記——輪候”的程式進行。
(一)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廉租住房申請書;
2、民政部門核發或出具的有效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或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3、單位或所屬社區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和村鎮建設管理所現場勘測的自有房屋面積材料。有自有產權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5、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購房家庭戶主本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再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遞送縣房管局。
(三)縣房管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是否符合住房保障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四)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房管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購買廉租住房對象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房管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市房管局提出行政複議。
縣房管局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按輪候先後順序向申購廉租住房的家庭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書》。已婚家庭和二代以上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無房家庭優先購買。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侯。
四、廉租住房權屬登記
房屋交付給購房對象且相關稅費及購房款交清後,按房屋權屬登記的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將享有共有產權。
五、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買廉租住房在房屋交付後6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繼承、捐贈等。交付滿6年的,可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和相關稅費後,即可上市交易。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6年內確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縣房管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並考慮物價因素後回購,作為住房保障房源。
六、廉租住房管理
(一)政府廉租住房的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從事政府廉租住房及其小區的日常物業管理工作。
(二)建設單位憑縣房管局下達的《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書》與申請人簽訂政府廉租住房《買賣契約》。
(三)購房人應當按所購房總房價款的2%交納住宅物業公共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同時,縣房管局按照廉租住房售房款的5%提取住宅物業維修資金,並撥入建設單位建立的廉租住房住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房保障部門按購房總價款的2%提取工作經費。
(五)居住政府廉租住房的住戶(業主)應當遵守小區物業管理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服從小區安全管理,愛護公私財物;講文明、講衛生、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積極參與社區等基層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功能結構;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不得在房屋公共部位和小區空地亂堆亂放和亂搭亂建;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他人財物的應當照價賠償;造成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七、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管理
縣房管局設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帳戶,建立完備的租賃補貼、出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級明細帳。按照廉租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並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政府廉租住房的出售資金必須全額存入縣房管局開設的城鎮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帳戶,按規定提取有關費用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八、監督管理
(一)各級各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銷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擅自將廉租住房轉售、轉租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或用途的,將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回所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及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時間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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