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曲靖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改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曲靖市
  • 主管機關:曲靖市人民政府
  • 雲府登:20號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登記編號:雲府登20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號
《曲靖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4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內容

曲靖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改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和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通過實物配租、租金補貼、租金核減的方式,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
第三條 曲靖市建設局是政府城鎮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籌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建設局下設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廉租辦),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房地產管理處,由市房地產管理處負責廉租房的組織、實施、審批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財政、計委、民政、土地、工會、勞動保障部門、公安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曲靖市廉租住房採取實物配租的方式,今後逐步過渡到租金補貼和租金核減的方式。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補助的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五)社會捐助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廉租辦專戶儲存、專項管理,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發放租金補貼,不得挪做它用。財政、審計部門對廉租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享受優惠政策: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管理中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減免;對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每套獨立成戶,設有臥室、衛生間和廚房,有相應的基本生活設施;裝修標準不得高於經濟適用住房。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由市廉租辦參照公房租金標準和市場租金以及最低社會保障線的變化情況制定,定期公布。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實物配租和享受租金補貼的標準為人均10平方米,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納。
第十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且實際居住,並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數為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且人均居住面積低於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六個月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租賃廉租住房程式:
(一)申請。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推選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市廉租辦領取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4.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5.其它相關證明。
(二)初審。市廉租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狀況的初審。
(三)公示。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市廉租辦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小區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覆核。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給予登記,有人提出異議的,在15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五)輪候。實物配租的家庭進入輪候配租,配租的順序排列按照受理日期先後確定,在同一日申請的,按困難程度排序。
(六)配租。申請人與廉租辦簽定統一印製的租賃契約後完成配租。
(七)覆核退出。每年對廉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況覆核一次,覆核結果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凡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或因人口變化等因素造成住房面積擴大不符合廉租條件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然後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 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將廉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閒置六個月以上。凡承租人有上述行為的,廉租辦可依法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建築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月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應當補齊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個月,按租金標準的5%繳納滯納金;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廉租辦可依法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 單位為其職工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該單位兩年內為職工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其兩年內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廉租房的物業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