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南漳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南漳縣人民政府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漳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政策
第一條 為了完善我縣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統計局頒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襄樊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襄樊政發〔2006〕28號 ),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雙困家庭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直接到市場上去租賃住房。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補貼面積標準按照保障面積標準和自有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雙困家庭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的對象一般應當是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租金核減是指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其與公有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部分由產權單位予以核減。
第三條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按年度編制廉租住房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縣廉租住房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數據。
縣財政部門負責協調、籌集政策規定範圍內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照條件對轄區內應享受廉租住房補貼家庭進行摸底、審核、公示等工作。
縣監察、建設、國土資源、金融、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立廉租住房基金,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廉租住房基金實行多渠道籌集,主要包括:
一上級財政部門的廉租住房補助轉移支付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規定比例安排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廉租住房基金由縣財政負責籌集,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原則,專項用於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管理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購買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騰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中介服務性收費給予優惠;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廉租住房的購買、建設,由縣房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和急需實物配租家庭的數量,合理確定年度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及租金核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縣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租金核減的,現承租的住房為公有住房。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或推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第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候制度,其程式為:
(一)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向戶口所在地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南漳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由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入戶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
(二)審核。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核實、審批。
(三)公示、登記。
經審批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人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公示。
(四)輪候。
已登記備案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戶超過當次擬分配名額的,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實際情況確定當次分配家庭,落選家庭排隊輪候,下次分配時,符合條件的,可優先分配。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及時向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在輪候和租賃期間,申請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經批准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在3個月內承租適當的普通住房,在與房屋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與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按季度直接撥付給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 經批准給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經公示無異議,由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物配租的家庭,必須與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後方可入住,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租金,並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間應將自有私房或承租的公房交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實物配租。
申請人家庭拒絕配租安排的,可重新輪候;無特殊正當理由兩次拒絕的,取消其廉租住房配租資格。
第十五條 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免交住房租賃保證金。
第十六條 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和年檢制度。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情況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房屋產權單位經核查後需要調整租金核減的,應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收入標準,或因家庭人口減少而自有私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停止租金核減。
退廉租住房的,在騰退期限之內按我縣公有住房標準租金計收房租。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騰退的,責令其退房,並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十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10平方米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輪候、發放租賃補貼和配租有異議的,可依法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一條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獲得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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