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滿足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簡稱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
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延吉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市房改辦負責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分配工作。市財政、民政、價格監督、稅務、土地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我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面積60%的,具體條件是:
(一)經市民政局認定的低保家庭,並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領取低保金的。
(二)具有延吉市戶口並連續居住二年以上的。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興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購買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騰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政府出資建設、購買和認定的廉租住房,實行土地行政劃撥,並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第十條
實物配租形式取得的廉租住房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一條
實行廉租住房輪候制度。各街道對本轄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並報市房改辦備案。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持有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初審後,報市房改辦,市房改辦於1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名單予以公示。
(三)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由市房改辦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市房改辦負責我市廉租住房檔案資料的建立和管理。廉租住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市房改辦與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輪候的低保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況進行定期核查,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和輪候資格。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改辦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建設局申訴。
第十五條
低保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改辦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金。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轉賣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