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鎮江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2007年7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日
  • 條數:23
  • 性質:法規
鎮江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鎮江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鎮江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章、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或租金核減等方式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措施。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孤、老、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積在規定標準內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保障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人均收入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持有市民政部門簽發的《鎮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總工會簽發的《鎮江市特困職工證》,且有效簽發日期連續6個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3.無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足13平方米。
家庭成員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社會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本辦法所保障對象的認定條件,由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管部門是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組織貫徹實施有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四)負責審查和批准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施方案。
各轄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具體工作。
市房管、民政、總工會、財政、國土、建設、規劃、審計、地稅、物價、監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轄區人民政府(含鎮江新區管委會,下同)等組成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廉租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關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房管部門負責牽頭召集。

第七條

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集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市人民政府核撥的占土地出讓淨收益5%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發放租金補貼、租金核減和購建廉租住房及其相關工作。
市財政、審計部門對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購置的廉租住房;
(二)房管部門清理長期空關、違規轉讓和按房改政策規定清退的住房;
(三)各單位建設、購置或騰退的可用於本單位、本系統住房保障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實物配租住房。

第九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政策優惠;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和實行租金核減後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及其複印件:
(一)《鎮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鎮江市特困職工證》;
(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住房證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契約或者無房證明等);
(五)孤老、殘疾的,還需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第十一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備後,受理機關應當在5日內簽署意見並移交區房改辦。

第十二條

區房改辦接到申請材料後應會同區民政、總工會等部門和受理機關,在10日內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等方式負責對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市房管部門接到區轉報的申請材料和調查核實意見後,應及時進行審核,在1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管部門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書面通知辦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手續。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實工作。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已登記實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輪候期間,申請條件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市房管部門報告,由市房管部門確認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分別辦理下列手續:
(一)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與市房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
(二)準予實物配租的,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
確定實物配租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市房管部門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三)準予租金核減的,應當與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市房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市房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市民政、總工會和區房改辦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由區房改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從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房管部門可以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各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鎮江市市區居民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鎮政發〔2003〕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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