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起
  • 市長::羅勤宏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資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資陽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一屆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管理辦法

資陽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資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實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資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雁江區人民政府以及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公安、物價、勞動和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資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為輔,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二)可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中適當調劑部分資金作為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存儲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主要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廉租對象現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 政府新建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目錄和補充規定的,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給;新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免收配套費,各相關部門應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只收工本費。對房地產管理部門用財政資金購買舊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資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戶口。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廉租住房申請條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為15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請人原私有住房、優惠購買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在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租金核減時應合併計算面積予以核減。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予以補貼。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家庭自己擁有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賃契約複印件或租住私房的租賃契約複印件;
(四)居住地居委會或有關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初審核實證明;
(六)雁江區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複審核實證明。
第十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二)經審查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人口、住房等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範圍內或工作單位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頒發廉租住房保障證明。
登記結果應在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
(三)對符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手續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按抽(搖)號先後順序進行輪候,其中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解決;
(四)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申報,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五)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已確定可獲得廉租住房的家庭享受有關保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租金補貼保障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契約,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備案後按規定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按季直接撥付給出租人用以沖減房屋租金。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承租房屋實納租金超過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定金額的,超過部分由該家庭自行承擔;
(二)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標準繳納租金;
(三)實行租金核減保障的家庭,產權單位對該家庭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內的租金予以核減至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廉租住房享受家庭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有關單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經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覆核後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覆核意見;
(二)雁江區人民政府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進行年度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收回或者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證明作廢;
(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審核結果予以公示,並在廉租住房保障證明上予以記載。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將廉租住房調換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不參加年度審核的。
第十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和廉租住房租金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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