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涼山州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實行日期:2007年8月1日
  • 通過時間:2007年6月4日
  • 通過會議:九屆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
導語,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廉租住房及資金來源,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準入條件,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與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導語

《涼山州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6月4日經九屆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實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往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 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涼山州行政區域範圍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第四條 符合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鎮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含失地農民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條 涼山州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原則上按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三種方式實施。各縣市在不脫離上述三種方式的前提下,可結合實際選擇適合於本轄區的保障方式。
(一)租賃住房補貼,是指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二)實物配租,是指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減,是指房屋產權單位按照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給予租金核減。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涼山州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州、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計畫、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配合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州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的複審、核實、公示、 登記、發放和管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單位或社區在縣市房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具體負責所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初審、 核查、登記、申報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區應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的調查、審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物價、 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 廉租住房及資金來源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廉租住房及資金來源充資金;
(三)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 土地出讓業務費)淨收益的5%計提城鎮廉租住房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城鎮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騰空並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出資購買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面向孤、老、病、殘等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同級政府定價,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免交營業稅和房產稅。
第十二條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補貼標準=當地市場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第十三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積及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50m2,室內設施基本齊全。每戶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準入條件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嚴格實行準入審批制,凡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或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簡稱最低生活保障證),且連續救助一年以上的;
(二)無房、擁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積低於人均10m2(含)準入面積標準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瞻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與管理

第十六條 符合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最低生活保障證、現住房證件或無房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單位或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單位或社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並將相關資料和初審意見向縣市房管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縣市房管部門自接到初審合格的申請,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單位或社區完成複審; 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對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縣市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房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經審核已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取消輪候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退回所在街道辦事處、單位或社區,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在接到《租賃住房補貼核准通知書》後,應根據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經房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協定,由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直接撥付給房屋出租人,用於沖減房租。
第二十條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在接到《實物配租核准通知書》後,須持通知書等證明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並按契約約定繳納租金。
第二十一條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在接到《租金核減核准通知書》後,可持通知書等證明到產權管理單位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房管部門申訴。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按年度如實向當地房管部門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每年要會同所轄街道辦事處、單位或社區等部門進行覆核,對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要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的減免。
對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連續6個月罰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不按契約繳納租金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責令限期搬離,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依據建設部(第120號 令)第十八條之規定,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銜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審計法》 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適合本地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細則。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面積均為建築面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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