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松桃苗族自治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 目的:促進廉租住房建設
  • 負責解釋:縣房產局
  • 性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建設,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貴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和《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印發銅仁地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銅署發〔2009〕12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城鎮(含低收入住房困難戶較多的獨立工礦區、鄉鎮,下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我縣統計部門當年公布的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民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編制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 縣房產局負責全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組
織實施。縣發改、監察、民政、財政、物價、國土資源、審計、公安、編制、建設、國稅、地稅、統計、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建設
第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納入城市規劃工作內容,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考慮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六條 縣內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危舊房、困難企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廉租住房項目申報和建設。
第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由縣人民政府確保供應。
第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可採取統一建設或配套建設兩種方式。統一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初步設計,經縣房產局審查後,報上級發改部門審批。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實施方案,經縣房產局審查後,報上級發改部門審批。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套型結構,符合規劃條件,滿足基本使用功能、質量安全、建築節能等國家規定標準和要求。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建設用於出售的廉租住房,可針對實際情況和居住習慣,其套型建築面積和套型結構可以根據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家庭人口情況和購買意願合理確定。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據批准的廉租住房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按程式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廉租住房工程建設進度。廉租住房建設在辦理規劃許可、項目評審、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都要儘量體現高效、快速,並做到公開透明,確保把廉租住房建設成為民眾滿意的民生工程。
第十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從土地出讓的地方純收益中提取的不低於10%的資金。
(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等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及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收益金。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支出按照縣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由縣財政按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計畫及時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房產和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各工程設計、審核、諮詢等設計和中介服務單位收費,應按規定儘可能為廉租住房建設提供優惠,確保廉租住房建設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廉租住房建設投資成本主要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三通一平費;房屋主體建築安裝工程費;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小區規劃建設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建設費;項目前期工作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招標代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貸款利息。配建的廉租住房項目,上述費用應按比例分攤。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相結合。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對象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時,以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將公有住房出售給保障對象。
租賃補貼,是指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時,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單位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戶為單位,目前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今後再根據情況變化逐步調整。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侯、覆核、承租、出售、退出制度。
第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當地常住城鎮非農業戶口。
(二)無住房或人均現有住房面積(含租賃公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520元。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即同一戶口家庭人員)。
居住危險房屋、集體宿舍、借住辦公用房、承租私有房屋等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房屋的,視為無房戶;家庭成員中在社會福利機構生活居住的人員,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本辦法出台後遷入的家庭成員,在遷出地擁有其他住房或者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納入遷入地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申請的基本流程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認真填寫《貴州省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月收入證明: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或所在單位(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月收入證明。
2、現住房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夫妻結婚證或離婚證複印件。
5、租賃房屋契約或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6、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7、縣城改造被拆遷戶申請住房補貼,除以上規定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由縣拆遷辦出具被拆遷證明,被拆遷戶回遷安置後,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即終止住房補貼。
8、項目建設及地質災害拆遷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除以上規定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出具的被拆遷證明。
(二)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示,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移送縣民政局。
(三)縣民政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是否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材料移交縣房產局。
(四)縣房產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
(五)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作出審核意見。
(六)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條件的,由縣房產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產局申訴。
(八)縣房產局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按輪侯順序實施。
第十九條 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應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排隊輪候。同期申請的,應優先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積較少的家庭。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縣房產局,並由縣房產局和縣民政局對其資格進行覆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輪候資格。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出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承租的家庭,由申請人與產權人簽訂承租契約。廉租住房承租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租金及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承租期限。
5、房屋維修責任。
6、停止廉租住房出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申請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縣房產局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三)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由縣房產局與縣物價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出售
(一)廉租住房出售的對象和範圍。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願購買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出售。凡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家庭,均可以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採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價格,在國家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標準(50平方米)以內的面積按低於成本價300元的價格出售,保障標準外的面積按成本價出售。具體售房價格由縣房產局與縣物價局共同制定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購買廉租住房付款方式及優惠政策。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應付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內)房價款給予10%的優惠折扣。分期付款的,原則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總房價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36個月)。
(四)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在與縣房產局簽訂《購房契約》後,未入住前可將其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以分期付款方式轉入縣房產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購房款。入住(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後,不再享受租賃補貼,並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五)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購買現住廉租住房。在與縣房產局簽訂《購房契約》後,房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出售後的權屬
購買廉租住房對象交清購房款後,取得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並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應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員可作為共有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出售後的上市準入。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
(一)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四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
(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居住滿四年並補足所有優惠稅費、土地收益金等相關價款後,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可以上市交易。
(三)4年內確有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員因病亟需資金等)需上市交易的,須經縣房產局審查批准後方可出售。政府具有優先購買權,由縣房產局按原售價並考慮折舊、物價、投資收益等因素後回購,用於住房保障房源。
(四)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出售後的抵押
(一)僅獲得有限產權的房屋,產權人在抵押時必須經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額。
(二)獲得完全產權的房屋,產權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權。
(三)購房人將所購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後無力償還債務,銀行將廉租住房拍賣或變賣時,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購買後的財產繼承問題
(一)對於所購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依法繼承。
(二)對於所購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且繼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政府可通過回購方式,將被繼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額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調整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後30日內,向縣房產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面積變動情況;縣民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名單和變化情況提供給縣房產局。
(二)縣房產局應對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等定期進行複查,並根據申請人申報的情況和民政部門提供的變化情況進行覆核,同時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退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房產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根據所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別終止對其實施的保障行為:
(一)未及時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縣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家庭人員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縣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或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或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承租的廉租住房租金6個月以上的。
(七)違反協定或契約明確的其他約定的。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條 縣房產局應當將實施住房保障的年度計畫、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等予以公布。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銷售管理。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時,應與縣房產局簽訂購房契約。購房契約中應就保障對象自願購房行為、首付款比例、購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約束條件、物業管理及不符合條件須強制收回住房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資金管理
(一)縣房產局要設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專戶,所有出售廉租住房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資金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著他用。同時應建立完善的租賃補貼、出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級明細賬。
(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餘額或地方自籌資金可用於購買適宜用作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或改造的公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
(三)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費用的提取使用。縣房產局直接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1.5%提取管理費用;採取配建、代建方式實施的廉租住房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1%提取管理費用。項目管理費原則上從縣人民政府配套投入的資金中解決,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
(一)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屋主權屬縣人民政府所有,由縣房產局負責統一維修和管理。
(二)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健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照售房款的2%收取,統一由縣房產局在銀行開設的保障對象個人購房賬戶中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目標考核、辦事公開、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檢查,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縣發改局要會同縣房產局加強對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縣財政局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縣房產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各類檔案資料的管理,並隨時接受檢查;縣審計局、監察局要加強對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和審計。民政、物價、國土資源、編制、公安、建設、國稅、地稅、統計、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切實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力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對縣房產局的決定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起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自收到通知起9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縣房產局應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契約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縣房產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實申報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縣房產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在2年內不再接受該家庭及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已騙取住房保障的,縣房產局應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並在5年內不再接受該家庭及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六條 縣房產局或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
(二)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擅自改變劃撥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行為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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