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是松桃苗族自治縣住建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資金管理及政策支持,第四章 住房租賃補貼,第五章 實物配租,第六章 公租房出售,第七章 公租房運營與物業管理,第八章 退出機制,第九章 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並軌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黔府辦〔2013〕3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分配、運營、退出、上市交易、監督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購買、改造、長期租賃、依法收回、沒收,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代建,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等方式籌集的,限定套型面積,面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特定群體配租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房。
存在產權爭議、質量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標準的房屋,不得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第四條 公房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陽光分配、有序騰退、梯度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公租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出售公租房與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相結合,實行租售並舉、應保盡保的原則。
實物配租,是指縣住建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出租公租房,並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出售公租房,是指住建局依據保障對象申請,以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將公租房出售給保障對象。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形下,由住建局按相關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現金補貼,由住房困難家庭到市場上自行租賃住房。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是全縣公租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縣公租房保障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督促、指導和檢查全縣的公租房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公租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全縣公租房保障政策的業務培訓;負責住房租賃補貼的組織發放及申請家庭的核准和資料建檔、歸檔;組織公租房租售工作;組織對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和定期覆核工作;統籌和指導公租房建設、房源籌集和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城區公租房(廉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申請家庭(人)的資格初審;負責指導村(居)社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轄區內保障家庭(人)的定期覆核和動態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報表的填報及電子檔案數據上報等工作。
村(居)社區負責轄區範圍申請家庭的受理、入戶調查核實、檔案錄入和資料上報等工作;負責轄區範圍內保障家庭的公示、覆核、動態數據上報等日常管理工作。縣發展改革、國土、審計、財政、稅務、物價、民政、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租售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從2014年開始,廉租住房、各類公共租賃住房統稱為公租房。
第八條 公租房建設納入年度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作為重點民生工程重點調度。
第九條 公租房的選址要按照以人為本、方便生活、分散配建與集中建設相結合的要求。縣住建局應根據公租房建設年度計畫,確定選址及規劃建設條件,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根據規劃選址意見,予以重點保障,返鄉創業並達到縣政府規定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的“雁歸企業”優先納入園區公租房年度建設計畫。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項目可以規劃配套建設商業用房,統一經營管理,以實現資金平衡,商業用房的土地出讓金按照相關規定補繳。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可在自有用地範圍內配建。
園區、學校、醫院等用工較多的單位,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建公租房。
第十條 公租房申報建設程式。
各類公租房建設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調查統計申報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將下年度公租房建設計畫於本年度6月底之前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初審。
(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進行並聯審核,提出年度建設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上申報公租房建設計畫。
(三)項目申報計畫經批准後,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和有關申報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項目報建手續,並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租房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體宿舍型住房。成套住宅戶型以單套建築面積35—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公租房小區要建設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業設施面積在10%左右。新建公租房必須進行簡單裝修,門窗齊全,廚房、衛生間設施完備,地面平整,牆面光潔,水、電安裝到位,滿足直接入住條件。具體建設標準可參考《關於貴州省廉租住房建設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建設通〔2011〕568號)檔案實施。
第十二條 公租房的建設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質量安全終生負責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
第三章 資金管理及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公租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和項目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含招拍掛、協定出讓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包括銀行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五)出租、出售公租房的資金收益;
(六)國家代地方發行的債券;
(七)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商鋪等商業配套設施的出售、出租收益;
(八)政府銷售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在上市交易時補繳的土地收益;
(九)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以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四條 公租房保障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定期審計,除在公租房出租、出售等經營收益中提取5%的金額作為公租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3%作為公租房管理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外,餘款全部用於公租房建設(含征地、房屋徵收或拆遷、三通一平、地勘、設計、監理、主體、附屬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收儲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公租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將上級補助資金和本級籌集資金及時劃入公租房保障資金專戶,按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六條 租、購公租房的職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房價款。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公租房建設的試點。
第十七條 公租房的建設和經營管理享受財政、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一)現行用於支持保障性住房的財政政策、土地政策和獎勵政策全部適用於公租房。
(二)公租房建設、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三)公租房工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免建人防工程。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建設和收費標準,參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直接投資興建的公租房,產權歸屬縣人民政府,位於縣城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代管,其餘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代管。企業建設的公租房,投資中含政府補助的,產權按比例共有,產權單位對公租房除按本規定配租配售外,不得將其直接上市交易,但可以將公租房產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抵押,也可以在不改變公租房性質的前提下依法整體轉讓。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各類投融資主體發放公租房建設中長期貸款,逐步建立公租房貸款風險補償和風險分擔機制,引導信貸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金通過信託、債券、基金等方式投入公租房建設。
第四章 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含3年),並在本縣範圍內實際居住的人員;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指本縣城區及鄉鎮集鎮規劃區內);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縣住房保障收入線1275元(住房保障收入線應根據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如需調整,以縣政府調整檔案為準);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或婚姻關係。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以戶為單位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住房保障申請表(住建局統一印刷);
(三)家庭戶口簿和身份證;
(四)婚姻登記證明;
(五)住房證明;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工商註冊情況證明;
(七)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購置情況證明;
(八)收入證明;
(九)其他補充證明材料(低保證、孤兒證、殘疾證、優撫證等證明)。
第二十二條 住房租賃補貼審批程式:
(一)入戶調查:村(居)委會或社區受理申請,對申請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狀況進行入戶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後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資料報送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資料後,應組織本鄉鎮(街道辦事處)村鎮建設、民政、財政、派出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戶籍和人口等情況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在戶口所在地社區或(村)居委會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後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資料移交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書面初審意見和相關資料後25日內進行收入認定,出具家庭收入認定結果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資料移交縣住建局。
(三)核准:縣住建局收到縣民政局移交的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房產登記系統對申請家庭的房產登記情況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在縣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正式核准納入保障,按季度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三條 住房保障標準及補貼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15平方米/人,補貼金額縣城按每人6元/平方米、鄉鎮每人按4元/平方米。
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對住房保障標準及補貼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方式:委託銀行按季度代發。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對象:
(一)戶籍在縣城規劃區內的常住居民;
(二)在縣城區務工3年以上,且無固定居住場所的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創業,無住房的大中專畢業生;
(四)單職工家庭;
(五)新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
(六)我縣重點建設項目被征地、被拆遷農戶;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申請實物配租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指本縣城區及鄉鎮集鎮規劃區內);
(二)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或婚姻關係。
第二十七條 申請實物配租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住房保障申請表(由住房保障部門統一印製);
(三)家庭戶口簿和身份證;
(四)婚姻登記證明;
(五)住房證明;
(六)進城務工人員還需提供勞務契約或工資花名冊、暫住證或住房租賃契約;
(七)其他補充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實物配租審批程式:申請人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提交申請材料。入戶調查、初審、核准審批程式參照住房租賃補貼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源分配:對已登記的公租房實物配租家庭,由縣住建局組織進行公開搖號或抽籤分配房源。實物配租房源由縣住建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經縣委、縣政府專題明確可享受公租房的特殊對象,可以不進行搖號或抽籤,直接就近安排房源供其租住。
第三十一條 輪候: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較多,房源不足時,採取輪候辦法予以保障。輪候按照以下順序:
第一順序:無房戶、特困戶、失地農戶;
第二順序:獨生子女戶、雙女結紮戶、優撫戶、見義勇為受表彰人員;
第三順序:其他保障對象。
第三十二條 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縣城公租房月租金標準按4元/平方米收取,鄉鎮所在地公租房按2元/平方米收取,村級公租房按1元/平方米收取,孤、老、病、殘等少數特殊困難家庭經縣委、縣政府專題明確租金可免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住建局會同物價局共同測算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以調整檔案為準)。
第三十三條 已分配公租房的申請家庭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與縣住建局簽訂《公租房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限為二年,契約期滿前30日內告知出租房是否續租,租金收取按入住時一次性收取,同時繳納1000元保證金,並辦理入住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戶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以按原租賃契約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符合保障條件,同時變更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按原有契約的剩餘時間計算。
第六章 公租房出售
第三十五條 公租房出售對象:
(一)本縣非農業常住戶口或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業常住戶口;
(二)本縣農業常住戶口,在縣城區、經濟開發區或公租房項目所在地鄉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連續務工3年以上,且租房居住的家庭(提供勞務契約或工資花名冊、住房租賃契約或居住證等證明材料);
(三)我縣重點建設項目(指國家投資項目)土地被徵用的失地農民或房屋被拆遷的農戶(貨幣補償方式);
(四)扶貧生態移民;
(五)經縣委、政府專題明確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特殊人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購買公租房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指本縣城區及鄉鎮集鎮規劃區內);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縣住房保障收入線(住房保障收入線應根據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如需調整,以縣政府調整檔案為準);。
家庭成員是指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或婚姻關係的人員。
經縣委、政府專題明確可享受公租房的特殊人才不受住房和收入條件限制。
第三十七條 公租房出售原則上按鄉鎮就近安排房源。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出售審批程式:常住人口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流動人口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入戶調查、初審、核准審批程式參照住房租賃補貼審批程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房源分配:對已登記的公租房申購家庭,由縣住建局組織進行公開搖號或抽籤分配房源。用於出售的房源由縣住建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條 對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經縣委、政府專題明確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特殊人才,可以不進行公開搖號或抽籤,直接就近安排房源。
第四十一條 輪候: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較多,房源不足時,採取輪候辦法予以保障。輪候順序參照實物配租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出售價格實行縣政府定價。
(一)城鎮低收入家庭在國家規定的保障性住房標準50平方米以內的面積,鄉鎮按每平方米低於建設成本價400元的價格出售,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面積,按建設成本價格出售。縣城按每平方米低於建設成本價300元的價格出售,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面積,按建設成本價格出售。
(二)實行分期、分地段計算建設成本后綜合確定出售價格,縣城公租房出售價格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物價局共同測算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鄉鎮公租房出售價格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住建局、縣物價局共同測算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購買公租房,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縣住建局出售公租房時,應當與取得購買資格的申請人訂立購房契約。購房契約應載明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價格、用途、購房款支付方式、維修責任、上市交易約束條件及其他應當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購房款支付方式:公租房出售原則上實行一次性付清購房款,一次性付款的家庭給予10%的優惠折扣。一次性付款確有困難的家庭,可申請分期付款方式解決,原則上首付比例不得低於總房價的50%,剩餘部分可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簽訂購房契約後1年。
第四十六條 購房戶繳清購房款後,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可辦理相應部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
第四十七條 購房戶所購公租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縣住建局按原價回購。
第四十八條 購房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3年的,按所購房屋總價的20%補足土地收益金後獲得完全產權。
第四十九條 公租房轉讓後,原購房人及其共有人5年內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五十條 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或租住公租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下一季度,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七章 公租房運營與物業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租房建成分配入住後的後續管理納入社區居委會管理範圍。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擇優推薦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五十二條 負責公租房物業服務的企業,按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三條 公租房的租金由管理單位按時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及未出售公租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五十四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對象應當與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需要續租的,應提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五十五條 凡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指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家庭)應當按年度向縣住建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縣住建局每年應會同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對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自行申報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核查。經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採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收回公租房或提高租金標準(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房租)等方式停止保障。
第五十六條 享受公租房的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保障資格:
(一)採取虛報或隱瞞家庭住房和收入情況,騙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破壞房屋主體結構、更改原有設計和私自拆改房屋原有設施的;
(三)將承租或購買的公租房非法轉讓、轉租、轉借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五)逾期1個月以上未交納公租房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用的;
(六)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協定或契約明確的有關規定的。
對應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請縣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住建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與公安、民政、社保、工商、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要健全公租房檔案和保障對象檔案,建立檔案檢索體系,做好檔案的錄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
第五十八條 縣住建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通過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縣住建局應當每年將公租房的地段、戶型、面積、交付期限等房源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開工項目和竣工項目信息應在開工和竣工驗收後20個工作日內按項目逐個公開。
第六十條 縣住建局應當將租賃補貼對象和公租房配租、配售對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等信息及時在當地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 公租房租賃契約期限實行覆核制度。住建、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租賃契約期限對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進行公示。
第六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資格審核相關部門不得出具虛假的證明和材料,否則按照“誰簽字、誰蓋章、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租房待遇的,由縣住建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並取消其在3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十四條 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或賠償。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有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各類園區、學校、衛生院內等面向特定群體的公租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分別由園區管委會、教育局、衛生局等單位負責管理和審核,租金收取標準和使用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租住對象需報縣住建局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松桃苗族自治縣廉租住房出售實施細則》(松府辦發〔2010〕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