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成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2006年10月1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33號印發《六安市建成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5條,由六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建成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3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10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建成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六政〔2006〕33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建成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建成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六安市建成區範圍內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建成區範圍內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金安、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財政、民政、勞動保障、發改委、稅務、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施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規定標準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五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本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定期對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最低居住標準、保障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提出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實施。
根據市、區兩級政府的財力,逐步實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
第六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來源,實行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金淨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不得挪作他用。
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城市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家庭(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申請家庭必須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請家庭現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當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標準;
(三)申請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家庭成員為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人數,以民政部門核發的《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確定的人數為準。
第八條 租賃住房補貼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
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及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籍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和民政部門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六安市城市租賃住房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六安市城市租賃住房補貼申請表》。經受理機構初審,金安、裕安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後,由受理機構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核准,作出核准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一年的《六安市城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
租賃住房補貼家庭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定並報市房地產行政和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條 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商業銀行為其開設專項賬戶,每季度發放一次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後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政府確定的最低居住標準的。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對已騙領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金補貼。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於在我市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工作人員,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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