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運城市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登記、輪候程式,加強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辦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運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向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滿足其自住需求,並按照當地廉租住房規定面積和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或者無住房的家庭。
第四條 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和購買本單位、本系統集資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和廉租住房籌集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配租保障範圍和保障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應當遵循申請條件公開、審核程式透明、輪候規則公正、配租結果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的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的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市、縣(區、市)、開發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資料,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申請人資格;
民政部門負責以聯合辦公等形式組織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
監察部門負責覆核投訴事項,監察審核、配租程式及行政效能;
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
人社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上年度的報稅、完稅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從事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金融辦負責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審核經授權的申請人個人持有股票、基金、期貨信息,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和繳費信息以及存款賬戶信息;
殘聯負責核實申請人家庭重度殘疾人員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的單位向民政等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負責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情況核實和配租保障資格初審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資格審查與登記
第八條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請人為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非戶主的,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持相關證件與資料原件、複印件,到社區居委會領取《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表》。
第十條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證件與資料: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表》;
(二)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申請人婚姻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證;屬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單位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本人出具收入報告;
(五)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七)優撫對象證明材料;
(八)特殊困難以及急需救助情況證明材料:屬有老人、重殘人員、患重病人員等情況的,需提供縣(市、區)及以上相關部門或者醫院出具的證明;屬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為c、d級危房的鑑定報告;
(九)申請人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申報信息的授權書;
(十)同意由政府收購其原有住房的承諾書;
(十一)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及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設立專門的視窗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請事宜。
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單位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不正確的,受理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條規定應補正的材料。
受理時間、受理事項和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基本情況,應當在受理後2日內在受理單位公告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之後,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採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初審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滿3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核查原件,留存複印件並加蓋原件審核章。採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審核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滿3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社區居委會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3日內將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人口等相關證明材料分送民政、公安部門,並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部門以聯合辦公等形式會同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報稅與完稅)、財產(車輛、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購買股票、基金、期貨、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及繳費、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公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殘聯對申請人家庭重殘人員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公安部門和殘聯出具審核意見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聯合辦公或者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條件進行聯合審查,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監察部門牽頭,同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覆核,覆核工作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完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部門申訴。
不符合條件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情況。
第十七條 經媒體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廉租住房配租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八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及申請人代表召開徵求意見會,遵循程式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確定配租順序。
(一)根據家庭住房困難程度確定配租順序;
(二)根據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綜合量化評分確定配租順序,積分相等的可用抽籤方式確定順序;
(三)採取隨機搖號等方法確定配租順序。
第十九條 登記為廉租住房配租對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優先輪候。
(一)無房戶;
(二)危房住戶;
(三)55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四)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
(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
(六)無勞動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第二十條 配租對象輪候順序確定後,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確定輪候對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示無異議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配租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予以配租。
配租契約應當載明廉租住房房屋概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配租工作結束後5日內,將配租結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電視台等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在配租廉租住房時收購,房屋收購價格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收購價款直接支付給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過程中,可按當地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請購買;未參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購買公有住房的政策購買。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保障對象自住,不得轉借、轉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損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內從事商業經營或者違法違規活動。
第四章 覆核與退出
第二十六條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每年4月底前主動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變化等情況。不按時申報的,責令限期申報,規定期限內仍未申報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處理。
尚未配租的輪候對象,按前款規定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不按時申報的,按自動放棄輪候資格處理。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條件的,應當主動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對象家庭人口、財產、收入和住房變動等動態信息,按要求覆核申報事項,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3日內將覆核結果報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對象家庭人口、財產、收入和住房等變化情況進行覆核,提出覆核意見,並將覆核結果在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適時做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其人均月收入、財產、住房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及時做出終止廉租住房配租資格決定。
第三十條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願意購買的,可按當地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請購買;未參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購買公有住房的政策購買。已購買商品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通過繼承等其他方式獲得住房的,不得購買。
終止廉租住房配租資格的,承租人自終止資格之日起2個月內退出住房,期間仍按廉租住房標準繳納租金。
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程式辦理,給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自終止資格之日起2個月內退出住房確有困難,又不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可延期6個月退出住房,期間按照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6個月後,無正當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從次月起按照前述標準的1.2倍繳納租金。
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做出責令退出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
(二)故意損壞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六)無正當理由每年4月底前不按規定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後仍不申報的;
(七)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做出責令退出決定後,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承租人收到責令退出決定後,必須無條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處置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 對退出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在退出決定書面通知送達後5日內向做出退出決定的部門申訴,監察部門牽頭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訴事項進行覆核,10日內做出覆核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覆核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騙租廉租住房的,一經查實,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做出收回住房與追繳租金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於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2倍追交承租期間的租金,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配租。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審核工作,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檔案與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存等工作。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檔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單、租金收交情況及相關檔案、報表、圖冊等。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對象檔案包括:申請人收入、財產及住房證明、登記及輪候記錄、配租契約等。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審核、配租等情況逐項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並根據登記、年度覆核、退出等有關情況,及時更新系統有關數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30日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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