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保障性住房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冀州市保障性住房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是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冀州市保障性住房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範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準入、退出與後續管理,根據《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冀州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以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標準為準)。
申請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公示、初審和上報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政局和已實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住房保障工作程式,成立常設住房保障議事機構,安排專人負責轄區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
第五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租賃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冀州市區常住戶口,且需常年在市區居住;
(二)申請家庭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六條申請合作共建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冀州市區常住戶口,且需常年在市區居住;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平均人均年收入的0.8倍以下;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七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冀州市非農業戶口,且需常年在市區居住;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平均人均年收入的一倍以下;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冀州市區常住戶口,且需常年在市區居住;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平均人均年收入的1.2倍以下;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冀州市區常住戶口;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在冀州工作未滿5年;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在冀州市區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難;個人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收入的1.2倍以下。
(三)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在冀州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達到2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在冀州市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平均人均年收入的1.2倍以下。
第九條對父母與子女或子女與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
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如果得數小於等於零,則均按零計算。
如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按上述公式進行核定。
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條申請住房保障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復
核、登記等程式辦理。
(一)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填寫《城市住房保障申請表》一份。
2、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驗原件,收複印件)、戶口簿(驗原件、收複印件),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處的需提供證明身份的結婚證或出生證等證明。
3、每個家庭成員均須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表》,由工作單位蓋章,無工作的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材料。
4、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表》,由工作單位蓋章,無工作的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材料。有私房或公房須提供房產證或使用證明;租賃住房的須提供租賃協定;借住的提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產權人房產證明。
5、低保證、特困職工證、殘疾人證和大病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6、申請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7、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證明。
(二)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時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一併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社區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
(四)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為申請人進行登記,確定為住房保障對象。
經查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覆核,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1、單身(含離異)申請人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2、離婚不足二年。
3、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有轉讓市區房屋(含住房和非住房)行為且轉讓房屋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50平方米)的。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家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4、申請家庭享受過國家(單位)房改優惠政策的;
5、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享受過補償安置優惠政策的;
6、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7、在市區興建、購買工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8、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9、存有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不得申報情況的。
第四章準入
第十二條對最終確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執行輪候制或在房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採取抽籤或搖號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對確定承租或購買的申請家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承租或購買管理方式進行分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保低、照顧老殘”的原則進行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難家庭在本輪候批次內可優先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
(四)居住在已確定拆遷範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十四條申請人已被確定實物配租的,應當自願與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保障性住房類別,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騰退住房條件及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如條件符合可以繼承、析產。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持有關證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後,原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六條購買保障性住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實際售價回購,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
購買保障性住房滿五年,需出售的,補繳政府產權部分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費用後可上市交易。但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出售、出租、經營。
第五章退出
第十七條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進行信息化動態管理,每年對上年度家庭情況進行一次年檢年審,核實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人口變化、收入變化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延長居住時間,不符合條件的停止配租。保障滿5年還需繼續保障的,由社區(居委會)重新進行一次民主評議,進一步核准入住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令其退出。
第十八條在年度審核中發現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有下
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並令其退出房屋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包括上述狀況發生變化未及時申報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市政府確定的低收入標準的;
(三)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連續3個月或累計超過6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八)其他違反契約約定行為的。
第十九條 對不再符合租賃住房(含廉租和公租)保障條件或有違反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承租戶,能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結算各項費用並騰退承租住房的,其以後又具備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仍可納入保障範圍。對未在規定時間內騰退所承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清退,並不得再次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第六章租金標準
第二十條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市場租金指導原則制定。由市物價局確定並公布執行。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準入、退出程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處的,經批准已享受住房保障而不依法依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一經查實,直接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準入與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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