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居住問題,根據《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的指導意見》(杭政辦函〔2015〕5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總 則,準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賃管理,補貼管理,附 則,
總 則
一、本細則適用於淳安縣千島湖鎮城區範圍內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其他各類社會主體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分為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兩種。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貨幣補貼,是指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對符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並已在租賃市場租房居住的對象進行租金貨幣補貼的一種方式。
三、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住建、發改(物價)、財政、民政、國土、公安、人社、市場監管、公積金中心、銀監等單位為成員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推進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資格審核聯審制度:縣住建局牽頭負責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會同發改、國土資源等部門研究制定千島湖鎮城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畫及建設年度計畫,統籌做好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產運營等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政策擬定、資格審核匯總、分配管理、租賃補貼發放等有關工作;縣發改(物價)局負責租金的測算和公布;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落實;縣民政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進行認定,核實申請人婚姻狀況;縣國土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申請登記情況的核實;縣人社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編制、退休金、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及申請家庭有關人員學歷(職稱)認定的核實;縣公安局負責浙江省居住證核實、房屋租賃備案、車輛登記情況的核查;縣地稅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的核查;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企業註冊資金及個體經營戶註冊信息的核查;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繳納情況及提取情況的核查;縣銀監辦負責查詢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金融財務情況;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等工作。
千島湖鎮、青溪新城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申請受理、初審和後續協調管理。
五、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通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上級補助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等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範圍為: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支付的資金;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租賃補貼等。
六、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通過集中新建方式籌集,也可按照布局要求,在商品住宅、拆遷安置房等住宅項目中配建,或收購商品房、存量房用於調劑。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公開配租制度。根據房源分布情況和申請人情況,按下列原則實行配租:
(一)單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兩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戶、單身帶10周歲(含)以上異性子女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
七、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具體建設標準參照《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應當有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裝修。
八、縣國土局應根據縣政府下發的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畫及時為建設單位建成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幢辦理確權手續。縣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為縣政府或縣政府指定的機構。
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向縣住建局備案後,方可進行配租。
十、經縣政府同意後,可將在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也可將已初始登記的公共租賃住房抵押,籌集其他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資金。
準入管理
十一、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類準入。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千島湖鎮常住居民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規定的中低收入標準,該標準由縣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確;
3.申請家庭在千島湖鎮無房;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本縣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或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3.申請人在千島湖鎮用人單位工作,並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契約,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島湖鎮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千島湖鎮無房;
5.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規定的收入標準,該標準由縣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確;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非千島湖鎮常住居民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2.申請人在千島湖鎮用人單位工作3年以上,並簽訂勞動契約,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3年以上;
3.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規定的收入標準,該標準由縣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確;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千島湖鎮無房;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二、十一(二)、(三)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位於千島湖鎮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外地駐淳機構,以及登記註冊地在千島湖鎮的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組織。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的,需提交法人組織的授權書。
十三、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含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千島湖鎮範圍內的下列房產應納入房產建築面積核定範圍:
(一)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
(二)申請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房和單位自管房;
(三)申請家庭成員有農村批地建房的,按農村批地建房面積核計。
以上房產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範圍。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將原有房產轉讓後未滿5年的,原有房產不納入房產面積核定範圍。
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房源調配及公告發布:
(一)編制方案。縣住建局編制配租方案,確定配租房源、受理對象、受理日期及程式、分配辦法等;編制貨幣補貼發放方案,確定補貼發放名額、受理對象、受理日期及程式、發放辦法等;
(二)發布公告。縣住建局在媒體和社區發布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應明確受理對象、受理時間、受理地點、受理審核流程、房源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貨幣補貼標準等內容。
十五、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保障對象群體實行分類申請、統一受理,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和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向縣住建局領取並如實填寫《淳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將填寫完整的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單位,單位初審後提交縣住建局。無用人單位的申請人直接將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和所需材料提交戶籍所在社區。
(二)審核和公示。縣住建局牽頭,各部門配合,根據《淳安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資格審核聯審制度》(淳住建發〔2016〕129號)檔案要求,做好申請家庭的資格認定工作。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縣級媒體、政府網站和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日,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物配租或發放補貼。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住建局根據房源情況,通過搖號等程式確定實物配租的房源。對未享受到實物配租的申請家庭,發放租金貨幣補貼。
申請家庭實際支付房租低於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照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四)簽訂契約。申請人憑相關身份證明,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或租金貨幣補貼契約。
十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縣住建局。經縣住建局組織核實後,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按規定作出調整。
十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保障方案的,由縣住建局取消其保障資格。
配租管理
十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按照優先保障、職住平衡、統籌管理、分類配租的原則進行調配:
房源優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並統籌用於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配租,具體配租方案在公告當中明確。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度假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園區內職工配租,多餘房源應交由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範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
未列入選房範圍的申請家庭,發放租金貨幣補貼。
二十、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期限,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申請家庭的承租或補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年(實物配租期限與貨幣補貼期限合併計算)。
租賃管理
二十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部門制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內租金標準提高時,承租人仍按原契約確定的租金標準繳納至該年度結束,下一年度按照新的租金標準繳納;租賃契約期限內租金標準降低時,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後的租金標準繳納。
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之日起,允許過渡期限不超過3個月,期間仍按原標準繳納租金。對超過期限,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有其他住房而不搬的,按標準租金的三倍繳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和物業管理等開支,具體辦法由財政、住建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房源配租完成後,公共租賃房產權所有人(以下簡稱產權人)應當按照契約示範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三方租賃契約。
二十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三年一簽,期滿後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應明確下列內容:契約各方主體相關情況;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房屋押金;房屋使用及修繕;契約變更、解除、終止情形;房屋騰退及驗收;用人單位相關職責;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其他約定。
二十四、產權人應按照契約約定為承租人提供穩定的租賃保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各項生活基本設施的正常供給,不得無故中止租賃關係和服務內容。
二十五、承租人應按照契約約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將房屋用於自住,不得轉租、閒置、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裝修現狀,應按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等費用。
承租人有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11號)、《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2011〕20號)規定及契約約定的行為,按照兩個辦法的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
二十六、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子女如符合就學、社會救助、醫療保險條件的,可持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明及租賃契約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七、用人單位、社區應當協助產權人做好租金及水、電、氣等費用的催繳、租賃管理等工作。單位出現倒閉、破產、歇業及註銷、吊銷等情形或承租人辭職、調離單位、戶籍、生活地發生變動的,單位應主動配合產權人辦理退房或契約變更手續。
二十八、租賃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承租人如需繼續租賃的,應由用人單位統一向產權人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簽租賃契約,不符合條件的,產權人依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收回住房。
補貼管理
二十九、貨幣補貼保障標準,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租金乘以家庭保障建築面積計算核定。
三十、貨幣補貼標準租金按照市場價的平均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確定,具體補貼標準由住建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
持有有效期內《淳安縣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淳安縣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和《殘疾證》(殘疾1、2級)的家庭,按貨幣補貼標準的1.5倍發放。
三十一、貨幣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單人戶享受36平方米,2人戶享受45平方米,3人及以上享受60平方米。
三十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契約一年一簽,補貼金額每年發放一次,於每年12月底前發放。
附 則
三十三、千島湖鎮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統一信息平台進行管理,產權人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
三十四、產權人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一房一檔,並將相關管理情況定期報縣住建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程式中的各類文本、表單格式由縣住建局監製。
三十五、本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縣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試行)》(淳政辦發〔2012〕185號)同時廢止。
三十六、本細則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