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區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石家莊市市區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內容
石家莊市市區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為嚴格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28號)和《石家莊市市區廉租住房配建實施意見》(石政發〔2010〕29號)檔案精神,完善保障手段,增強保障能力,切實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稱的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等住房建設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條、2010年6月1日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築面積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築面積10%(5%為廉租住房、5%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無償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回購,其餘燃氣集資款等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產權歸政府所有。
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照物價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回購,產權歸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項目按規劃住宅總建築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後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回購,其餘燃氣集資款等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產權歸政府所有。
建安成本價以財政局評審中心的評審價為準。
第三條、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符合《石家莊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室內裝修標準》。
第四條、建設要求
(一)廉租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要與該項目的其他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統一管理。
(三)應優先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五條、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礎配套設施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相關標準的下限收費或給予減免收費。
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契約》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收費局減免相關費用。
第六條、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規劃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簡稱“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應提出項目(小區)名稱、建設地點、配套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套型建築面積、總套數、在項目中具體位置等內容。“配建方案”須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後方可實施。
項目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施工圖聯審後,應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定制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契約》,明確項目名稱、建設標準、裝修標準、房屋移交、物業管理、產權確定等相關事宜。
第七條、審批程式
(一)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將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內容列明在條件中,並同時抄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將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土地招拍掛、劃撥或協定出讓的前置條件;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契約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應註明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比例。在土地出讓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抄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土地出讓結果。
(三)開發建設單位報批規劃方案時,應在規劃方案上標註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位置、總建築面積、裝修標準和比例等內容,並提供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的“配建方案”。市規劃管理部門應依據“配建方案”和規劃條件審批規劃方案,並在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中明示。
(四)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施工圖聯審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為參審單位。施工圖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出具審查合格書。
(五)市建設管理部門應按規劃許可的配建面積核發《建築工施工許可證》。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優先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施工,按照統一質量標準進行質監、驗收,確保按期交付使用。
(六)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為聯驗部門,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契約》的落實情況出具意見,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契約》約定的,不予通過綜合驗收,建設管理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七)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移交申請審批單》方可辦理該項目初始登記,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與其他商品房分開登記。
第八條、產權歸政府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直接登記到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屬國有直管房產。登記所需的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維修基金、土地證辦理費等費用由政府承擔,其餘的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
第九條、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維修和租金管理按《石家莊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石政發〔2010〕29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 各縣(市)、礦區可參照此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