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十堰市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是十堰市房管局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應、解決十堰市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應,解決我市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0〕3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商品房小區中配建廉租住房,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商品房小區中,將無償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之一,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廉租住房建設標準,按規定比例、建築總面積、戶型、套數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建成後由政府無償收回,其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四條 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廉租住房配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規劃區範圍內所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轉讓、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等方式,新取得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必須按照項目規劃建築總面積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六條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式:
(一)市規劃局在土地使用規劃條件中,應明確該項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積指標。
(二)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出讓前,應將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積指標告知競標人,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
(三)土地出讓成交後,開發建設單位在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前,應與市房管局簽訂《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協定應當明確約定配建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竣工後的移交方式以及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等事項。
(四)市國土資源局在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時,須將廉租住房配建的有關事宜納入契約條款內容之一進行約定。
(五)市發改委在項目核准時,審核項目建設方案是否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的要求足額、合理配建廉租住房,並將相關核定內容列入項目批文。
(六)市規劃局在審查項目建築方案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審查設計方案是否落實《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確定的面積指標、套型面積等要求,對沒有履行協定的,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七)市住建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在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審查開發建設單位執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的情況,對沒有履行協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八)市房管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開發建設單位執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的情況,並對配建的廉租住房進行登記備案。未按規定配建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七條 商品房項目屬於分期開發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首期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規劃設計中,應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集中於整幢樓或整個單元進行建設。
(二)每套廉租住房的產權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房屋內的客廳、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設施必須布局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應進行簡單的裝飾裝修,其裝飾裝修標準在《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中約定。
(四)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工程質量以上標準,建設單位應承擔國家規定的保修責任。
第九條 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所占用土地(項目總用地面積3%的比例)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同時可以享受國家政策檔案所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優惠政策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商品房項目中的其它部分,仍按照房地產開發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商品房項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築總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可按照廉租住房項目中央投資補助的申報要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申請中央補助資金,其申請到的補助資金,在廉租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後,由市財政局劃撥給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後,建設單位應將其無償移交給政府,由市房管局進行統一管理。廉租住房在移交時不得存在抵押、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產權直接登記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後,其日常物業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區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廉租住房配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將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有關條款的約定,提請市政府相關部門追繳其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並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同時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的約定繳納違約金。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擅自改變設計而沒有配建的;
(二)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築面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積、裝飾裝修標準、相關配套設施等不符合《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定書》規定要求,且在協定約定的時間內不能整改到位的,其不符合要求部分,將不得作為廉租住房。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十堰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十政辦發〔2010〕2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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