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 使用地點:吉林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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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安縣農安鎮興華路325號

農安縣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給,健全我縣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204號令)和《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吉安居辦[2009]6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規劃區範圍內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中,政府按規定比例從土地出讓金中折抵一定的金額,由土地競得人根據廉租住房建設標準,按規定比例、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用於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所建房屋由縣政府和開發企業按份共有。
第四條 縣建設局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門。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數、布局和套型等標準的制定及配建契約的簽訂等管理工作。
縣財政、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條 凡在本辦法公布後的所有新建住宅項目、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均應按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因規劃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經縣政府同意,可採取由開發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者到指定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按照棟或單元集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相對集中原則處理;
第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應堅持經濟適用原則,保證功能齊全、設施完善,達到基本入住條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 配建廉租住房項目實行總承包。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建契約,明確總建築面積、套數、單套建築面積、布局、套型、建設時限等具體事項。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部分應在一期完成。
第九條 縣國土部門在土地“招、拍、掛”等出讓過程中將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體要求告知競標人,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具體配建事宜。
第十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核准時,具體審核土地出讓契約與配建契約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內容是否列入立項檔案,凡未列入或列入內容與上述契約不符者,不予審批立項。
第十一條 縣規劃部門在審查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核發相關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契約及配建契約的約定,不符合者要求及時糾正,否則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縣建設局應加強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設管理,監督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契約約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內容。在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契約的約定,不符合者不予備案。
第十三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確標註,並登記備案。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配建房屋對外銷售。
第十四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配建契約的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辦理回購交接手續。配建的房屋做為廉租住房房源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登記,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對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擔保修、維護等義務。按照擁有產權比例繳存相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配建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加強對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廉租住房配建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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