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依據《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04號令)和《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實施管理辦法》(吉建保[2009]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縣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的實施及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是指政府和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根據投資比例按份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產權。
投資比例:政府按每平方米500元投資;個人按房屋銷售價格減去政府補貼部分進行投資。
第三條縣建設局具體負責本縣城鎮內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的組織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農安鎮政府、縣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物價、稅務等部門要與縣建設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工作。
第四條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是具備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且經公示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廉租住房產權由國有產權和私有產權兩部分組成。國有產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和省、縣財政配套資金形成,由縣建設局依投資取得。私有產權由符合購買條件的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廉租住房產權取得。
縣建設局和保障對象為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對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同時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條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縣建設局會同物價部門,結合本縣實際情況,按照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原則,確定平均出售價格,並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使用功能、工程質量、面積控制標準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建築面積以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出具的房屋測繪報告數據為準。
第八條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輪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式為:
(一)由保障對象的戶主或保障對象推舉的家庭成員(簡稱申請人)持購房申請、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民政部門開具的低收入證明),到其所在社區自願提出購買申請,填寫《農安縣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應當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簽署的初審意見蓋章後和申請材料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複審意見,並將簽署的複審意見蓋章後連同申請人的相關材料轉縣建設局。
對不符合條件的,退還受理申請的社區,由其向申請人說明不符合理由。
(四)縣建設局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審核意見。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建設局在網上、社區或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建設局根據年度房源情況、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按照“優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則,採取輪候、抽籤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並發放不間斷順序號的廉租住房準購證。
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孤老家庭”、“大病家庭”、 “重殘家庭”、烈屬等困難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孤老家庭是指城鎮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60歲(含)以上的家庭。申請時須提供社區出具的該家庭為孤老家庭的證明。
大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重大疾病範圍進行認定,申請時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有主任醫師簽字、加蓋診斷證明章的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治療憑證等。
重殘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有視力(一、二級盲)或肢體、智力、精神、聽力和言語等殘疾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家庭。申請時須提交“殘疾證”和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等級證明。
烈屬是指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申請時須提交民政部門發放的烈屬優待證。
(六)本年度可以購房的申請人持廉租住房準購證按順序購買廉租住房,順序號在前的優先選購。在規定時間內未選購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購買權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請購買資格。
第九條保障對象選購廉租住房後(以下簡稱購房人),需與縣建設局簽訂《廉租住房購買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
《廉租住房購買契約》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購房價格,購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二)產權比例劃分;
(三)上市交易條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六)其他約定。
第十條購買廉租住房採取一次性全額付款方式,保障對象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自辦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續起,不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待遇。
第十一條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部分,由縣建設局代表縣政府按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實行零租金。
第十二條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按份共有人按所擁有產權比例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居住期間,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用、物業服務費、採暖費及水、電、氣等費用均由使用人承擔。
第十三條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後,購房人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並按所購份額交納各項稅費。國有產權部分免交契稅。
產權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時,將房屋性質和共有份額在房屋登記簿上註記,標明國有和私有產權的面積份額。
第十四條 縣建設局出售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內不得將廉租住房國有產權部分全部出售給購房人。
自可以出售全部產權之日起,3年內購房人可按原購買價格購買國有產權部分;3年後,則需按市場價格購買。
購房人在取得全部產權後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產權前,購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自願退出的,由縣建設局按照原出售價格進行回購,不計利息。
第十五條將所購買的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將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用於出租、經營、抵押等。
第十七條對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私有產權部分,合法繼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縣建設局同意,可以依法繼承。合法繼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縣建設局代表縣政府按原出售價格進行回購,不計利息,補償給繼承人。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資金應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的規定,出售所得資金不再提取財政分成,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縣財政局是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
第十九條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購房款,縣建設局可按比例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2%管理工作經費。
委託開發單位建設的廉租住房出售時,購房家庭(持廉租住房準購證)可直接將購房款交付開發單位,由開發單位出具購房發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2%管理工作經費由開發單位按比例提取後轉給縣建設局。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由縣建設局追回廉租住房,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購房人將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下轉讓或用於出租經營的,查證屬實,由縣建設局直接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退回購房款,不計利息,並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資格。
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或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管理,建立房源檔案,加強廉租住房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解決“住得起、管的好”問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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