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興縣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定興縣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是定興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興縣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定興縣政府
定興縣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有效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住建部等九部委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冀政〔2010〕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縣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的,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條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堅持規範操作、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並實行自願申請、資格審核、社會公示、排序輪候、定期覆核、動態監管等制度。
第四條縣住房保障部門主管全縣的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城區管委會、民政局等單位協助做好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五條縣政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籌集符合基本標準的廉租住房。
(一)配套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集中建設。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業的原則,在城區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區域,利用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閒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
(三)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標準,購買或長期租賃部分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利用現有公有住房。
(五)其他方式。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為: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
第三章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申請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定興城區常住非農業戶口,且居住3年以上的;
(二)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請人與子女同住或與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同住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如果得數小於等於零,則均按零計算。
如果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按以上公式進行核定。
居住危險房屋、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房屋等不適合居住的房屋,視為無住房;
(三)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第八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撫)養關係、戶口在一起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員。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生活居住的人員,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第九條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倍以下,具體標準縣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低收入家庭由縣民政局負責認定。
第十條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安排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員的;
(二)屬於烈士遺屬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常年患病且無勞動收入的人員;
(四)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十一條一個家庭只限安排一套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廉租住房。
(一)已租賃單位公房的;
(二)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人員除外);
(三)離婚不足一年的;
(四)五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五)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六)興建、購買商業用房的;
(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第四章申請與核准
第十三條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委託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向城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民政局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證明;
(三)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無自有住房的,提供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該家庭無住房和其現有居住方式、居住地點的證明;
(四)戶口簿和由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六)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城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廉租住房的條件、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和現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城區管委會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併轉縣民政局。
第十七條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門轉來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申請廉租住房的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縣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八條對經審核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規定條件及合格人員名單在社區居民委員會駐地進行公示。公示後15日內,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縣民政局和城區管委會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
第十九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民政局、城區管委會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在各部門審核中,對申請材料不規範、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審核部門均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最終確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向其核發《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證》。當廉租住房房源能滿足所有申請廉租住房家庭需求時,申請人可直接抽號選房。當廉租住房房源不能滿足所有申請廉租住房家庭要求時,按照第十條規定的優先條件和住房條件、經濟收入等困難程度安排。暫時不能安排廉租住房的家庭進行輪候,同等條件的家庭抽號確定輪候順序。
具體抽號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縣住房保障部門確認可以選房的家庭,由申請人進行抽號選房。房號確定後,縣住房保障部門與申請人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承租人同時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物業服務契約
第二十三條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人員或60周歲以上老人的,可安排在低樓層抽號選房。
第二十四條應當選房的申請人,因樓層、戶型、朝向等原因拒絕選房或選房後拒絕入住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資格,兩年內不予安排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對未輪候到的家庭,在輪候期內暫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六條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簽訂後,由住房保障部門簽發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發放住房鑰匙,交接室內設施,承租人在房屋查驗單上籤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核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廉租住房的物業服務統一納入小區物業管理,按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
廉租住房水、電、氣、暖等供應實行一戶一表一卡,分戶安裝。
承租期間發生的水電費、取暖費、有線電視和物業服務等費用由承租家庭自己支付。
第三十條承租廉租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全額免除租金,超出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交納。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廉租住房租賃契約》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並確保各項設施完好。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廉租住房限制裝修,特殊情況承租人自行裝修的,須經縣住房保障部門批准,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時裝修費用不予補償。
承租人可以自行增加生活設施,但退出廉租住房時不予補償。
第六章退出機制
第三十二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後,應當在30日內向縣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
第三十三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局、城區管委會對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年度審核,年度審核應在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期滿前一個月進行。經年度審核仍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經年度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應當自契約期滿後10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退出廉租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出。
第三十四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門有權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轉租、轉賣的;
(二)擅自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故意損毀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六)無正當理由房屋閒置6個月以上的;
(七)利用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非法活動的;
(八)經調查發現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廉租住房的。
第三十五條縣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回廉租住房時,應當出具書面通知並送達承租人。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遷出通知之日起10日內搬出。逾期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出。
第三十六條騰退廉租住房時,承租人應當停止使用並結清水、電、氣、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其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對政府相關部門在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政行為有異議認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也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相關部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為以及保障對象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並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在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定興縣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定政〔2010〕121號)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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