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是自貢市的地方性法規,於2013年印發。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是指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批,對已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的配租和退出、維修和維護等實施管理的行為。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遵循全市統籌、屬地管理、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覆核、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廉租住房政策,對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對象資格進行審核(備案)和年度覆核;
(二)承擔市本級廉租住房房源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建設和管理廉租住房信息系統,統計和發布廉租住房使用動態信息;
(四)對廉租住房調整進行審核,受理租住住戶違規使用廉租住房的舉報和投訴,並調查、核實、處理;
(五)承擔廉租住房其他方面的相關工作。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廉租住房政策,對轄區內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資格進行審核和年度覆核,對分配到位的實物房源指標組織實施配租和管理;
(二)承擔廉租住房修繕及相關的招標、委託和租金的計算、收繳等管理工作,協調、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負責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和檔案,發布廉租住房使用動態信息;
(四)對廉租住房調整進行審核,受理租住住戶違規使用廉租住房的舉報和投訴,並調查、核實、處理;
(五)承擔廉租住房其他方面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承擔以下工作:
(一)定期走訪住戶,收集住戶的建議意見,調查了解廉租住房轉租、轉借、轉讓、出租、調換、經營、空置以及住戶家庭成員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化情況,制止住戶違章搭建、改變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為,並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二)掌握廉租住房住戶入住備案情況,協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廉租住房的相關管理檔案;
(三)受理廉租住房維修的報修,協助做好施工監督、現場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四)受理投訴和舉報,負責辦理住戶入住、騰退等相關手續;
(五)承擔其他相關事項。
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地居住2年以上,且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屬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四)已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1年以上的住房困難家庭。
以上申請條件根據我市廉租住房建設等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原則上每2年公布一次。
第五條實物配租戶分以下情況認定:
(一)按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一戶一證;
(二)對領有結婚證書的夫妻,婚後無房,父母有房,並且與父母在同一個戶口簿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的,按分戶處理;
(三)對離異、喪偶、無父母和子女的單身家庭(申請人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上),按一人一戶計算。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實行輪候制。按照申請家庭評定分數,從高到低確定輪候順序。
(一)無私有住房的家庭計30分;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計20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5至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計10分;8至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計5分。
(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滿3年的家庭計20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滿2年的家庭計10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滿1年不足2年的家庭不計分。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傷殘的:殘疾等級為1級的計10分,2級的計7分,3級的計5分,4級的計3分。
(四)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兩位以上(含兩位)60歲以上老人的計10分,有一位60歲以上老人的計5分。
(五)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少數民族的計2分。
(六)申請家庭成員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計10分。
評定分數後,分數相同的家庭公開搖號確定輪候順序。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優先供應。優先供應範圍包括: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且家庭成員中有屬於重點優撫對象的;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稱號的;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市政府重點工程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對象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經市政府認定可以列入優先供應對象的家庭。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一)已租賃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的;
(二)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有兩套(處)及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雖然只有一套(處)住房,且實際與其同住,但人均住房面積已達到我市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已有繼承房屋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且人均住房面積已經達到12平方米以上的。
第八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家庭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由社區居委會將申請家庭情況在居住地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審核後再上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市本級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家庭符合優先供應範圍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經審核,申請家庭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納入輪候程式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應及時告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四)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應選派一位代表,代表家庭全體成員選房;實物配租房源第1層應優先安排持有肢體一級、二級殘疾證及有70周歲以上老人或盲人的家庭,其餘樓層由輪候到位的申請人以分批搖號方式選擇。
(五)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選房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自貢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出具《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入住通知單》;保障對象憑《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入住通知單》到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保障對象騰退廉租住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不予補償。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實物配租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自貢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等;
(二)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擴建、改建、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故意損壞實物配租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利用廉租住房從事違法活動,擁有機動車輛(不含兩輪和三輪機車),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等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騰退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已登記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且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選房的,視為其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排序在後的家庭依次遞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視同其放棄本次實物配租資格,2年內不對其重新進行實物配租,並及時公布調整結果。保障對象選房後無特殊原因2個月內未實際入住的,視同自願放棄。
保障對象主動退出廉租住房後又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章租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租金由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收取並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繳入財政的廉租住房租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安排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使用和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維護、日常管理等物業服務,以及彌補公共部位維修經費不足等支出。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住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自貢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遇到重大特殊事件,確實無力承擔廉租住房租金的,由其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准,可對一定時段的廉租住房租金予以減免;對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條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騰退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租金;因特殊原因不能騰退又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維修和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同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費用預算,經同級財政初審後,聯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在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提交上季度的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費用結算報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年度覆核制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為實物配租對象建立電子信息檔案。
(一)保障對象應當在每年12月份前,主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民政、鄉鎮(街道)、社區等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情況進行年度審查、覆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履行《自貢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三)經審核,保障對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實物配租標準、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標準、方式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方式調整。
(四)經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並及時收回房源重新分配。
(五)實物配租家庭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時,應當停止使用並結清水、電、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服務費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未按照契約約定騰退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按照契約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拒不騰退又不接受租金調整等處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必要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租金標準等,實行動態管理,由相關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實物配租家庭履行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廉租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有關部門或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誠信機制。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騰退實物配租住房,並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
因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而退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在5年內不得申請租住廉租住房。
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或者配合騙取廉租住房的組織和個人,將記入信用檔案,並在相關信息網上公布;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同級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榮縣、富順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貢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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