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廉租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玉屏侗族自治縣廉租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廉租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玉屏侗族自治縣
為了規範我縣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確保我縣廉租住房保障事業健康發展,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08]33號)及《玉屏侗族自治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玉府辦發〔2009〕112號)相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範圍和機構
1、本辦法主要規範我縣2008年以後以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收購和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入住對象資格審查、日常管理、退出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
2、廉租住房的具體分配、後期管理工作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二、申請租賃廉租住房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①申請人具有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並在本縣範圍內實際居住的人員。
②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以下。
③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900元。
④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三、申請審核程式
1、符合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⑴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請表。
⑵低保領取證、相關優撫證明材料(複印件)。
⑶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房屋租賃契約(複印件)、所在單位證明。
⑷戶主及家庭成員戶口薄、身份證(複印件)。
⑸婚姻證明(複印件)。
⑹收入證明(①社區(居委會)核實出具②所在單位證明③工資存摺複印件。)
2、申請受理程式:
①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等進行初審核實,符合條件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日。公示無異議的,在《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戶的申請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複審。
②鄉鎮人民政府複審。申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複審後,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張榜公布,同時將複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民政部門覆核。
③ 縣民政部門覆核。縣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及目前實施的保障方式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簽署覆核意見,同時將覆核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查。
④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縣住房保障部門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定。
⑤ 公示。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家庭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以及住房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四、準入分配程式
經確定公布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憑通知書參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數多於申請戶數時,按報名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分配;住房套數少於申請戶數時,採取公開抽籤方式配租。抽中籤的家庭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縣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契約,領取住房鑰匙。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未抽中籤的家庭,可申請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為確保孤、老、病、殘及急需救助家庭優先入住,從廉租房房源中確定一定數量的住房專項用於孤、老、病、殘及急需救助家庭進行分配,其他符合條件家庭參與廉租住房抽籤配租。
五、續租和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對承租戶進行資格審查。承租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於每年的12月30日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1、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續租廉租住房。
2、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住資格,在規定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3、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住資格: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損壞屋內設施;
(2)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4)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5)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6)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7)有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行為的。
六、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式辦理
縣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行收回。
承租人在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費、收視費、物業服務費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七、日常管理
(一)契約簽訂。已批准實物配租的家庭,每次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明確廉租住房面積、租金標準、租賃期限、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二)租金收交。廉租住房租金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年向承租家庭收取。
(三)日常核查。管理人員應經常性的對承租家庭有關情況進行核查(主要檢查是否存在長期閒置、騙租、惡意欠租、轉借、轉租、私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室內設施、結構等行為),對核查有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嚴肅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該家庭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四)準入退出審查。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每年對承租家庭有關收入、住房情況進行審查,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予以清退。
(五)物業管理。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物業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須服從縣住房保障部門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發生的維修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住戶戶內發生的各項費用均由住戶自行承擔。
(六)廉租住房的日常維修。主要對廉租住房的公共部分及公共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與維修。
八、資金管理
(一)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主要保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確保所租房內各種設施完好,結構安全。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戶在辦理承租手續時,必須交納租賃保證金。每戶租賃保證金為2000元。租賃保證金在承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一次性退還。
(二)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租金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於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維修,月租金標準(低保家庭0.5元/平方米、其他家庭1.0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維修資金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標準逐年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繳交,繳入縣廉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剩餘部分為廉租住房管理費用。
(三)租金減免。對於沒有能力繳交租金的特別困難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將其困難家庭的有關材料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予以減免。
九、監督管理
(一)組織領導。我縣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在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實施,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承辦具體工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廉租住房分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輿論、行政和法律監督。
(二)加強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職能部門要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現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相關部門及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縣住房保障部門建立投訴、處理工作制度,設立舉報電話,進一步暢通廉租住房投訴渠道。對投訴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結果,確保廉租住房分配這項利民措施落到實處。
十、本辦法解釋權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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