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玉屏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玉屏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規定,擬定行業相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全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城市管理髮展戰略、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城市管理相關行政審批,指導各鄉(鎮、街道)研究、推廣先進的城市管理科學技術及管理模式;培訓、教育全縣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和縣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及企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五)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及相關政策,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諮詢論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複議和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七)承擔會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報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地產估價管理、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拗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下同)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戰略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機構、建築業企業參與縣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指導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橋樑、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城市公廁、公共停車場、城市公園、城市廣場等)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組織縣轄區城市環線、主幹道、大型公益設施、重點公共場所、跨鄉(鎮、街道)的重要設施等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建設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村鎮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宣傳貫徹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四)指導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申報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綜合管理全縣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制定全縣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等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十六)負責編制全縣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對全縣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處罰職責。
(十九)負責研究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管理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鄉鎮開展環境衛生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市容秩序、渣土運輸、智慧城管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縣級智慧城管調度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參與城區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立項、設計方案的審查及項目驗收等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及依法審批燃氣行政許可事項。
(二十二)負責全縣城市園林綠化和城市濕地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參與城區園林綠化項目立項、設計方案的審查及項目驗收等工作;負責園林綠化工作的行業管理。
(二十三)負責全縣環境衛生管理業務工作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二十四)組織全縣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和重大行政執法活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違反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辦理,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二十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二十六)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二十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二十八)行使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二十九)依照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城市交通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建築施工、水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城市餐飲油煙和原煤散燒、服務行業違法排污、黃綠標車違法查處、城區10噸以下小鍋爐取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爆破等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垃圾、揚塵)污染、城市交通噪聲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露天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違法行為,建築施工及城市山體開挖,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行為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依照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廣告管理規定、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違法經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一)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二)依照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三)依照食品藥品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四)行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和城鎮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和城鎮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五)依照殯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六)依照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人防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十七)承擔智慧城市指揮中心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八)負責各鄉(鎮、街道)涉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三十九)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依法促進政務數據規範化、共享和開放。
(四十)職責調整
1.將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職責整體劃入。
2. 將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整體劃入。
3.將原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依照農業行政管理、漁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農業行政管理規定、漁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4.將原劃入縣綜合行政抗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依照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酒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劃入縣工業和商務局;
5.將原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依照能源、糧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能源、糧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6.將原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依照價格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7.將原劃入縣綜合行政抗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依照防震減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8.將原劃入縣綜合行政抗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依照林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林業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劃入縣林業局;
9.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機關。
(四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行政審批股
城鄉建設管理股
住房保障股
建築業管理股
政策法規股(指揮中心)

現任領導

局長:江繼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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