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實施意見
- 內容:解決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
- 類型:實施意見
- 國家:中國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
印發信息
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順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2008年11月7日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順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委常委會議和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順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委常委會議和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政策全文
安順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切實解決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出售廉租住房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二、組織實施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界定產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三、售房範圍
(一)各級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級人民政府收購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出售對象有自願購買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
五、售房價格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
六、銷售程式保障對象自願購買廉租住房的可由戶主持購房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等相關檔案證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對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後,與其完善相關購房手續。所簽訂的《廉租住房售房契約》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願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以及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並就交房時間以及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七、購房優惠措施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後即可入住,餘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在房款餘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門可將每月發放的租賃補貼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4.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購買現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將其已交納的租金轉作購房款,但計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年(36個月)。
八、售房資金管理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外,餘額必須全額存入各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業管理與權屬登記
1.用於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購房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統一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在保障對象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
3.保障對象繳清購房款和維修基金後,由住房保障部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
十、上市準入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房價的10%補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可辦理全產權。
十一、監督管理
1.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對在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3.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迴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本意見自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一、基本原則出售廉租住房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二、組織實施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界定產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三、售房範圍
(一)各級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級人民政府收購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出售對象有自願購買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
五、售房價格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
六、銷售程式保障對象自願購買廉租住房的可由戶主持購房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等相關檔案證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對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後,與其完善相關購房手續。所簽訂的《廉租住房售房契約》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願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以及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並就交房時間以及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七、購房優惠措施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後即可入住,餘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在房款餘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門可將每月發放的租賃補貼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4.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購買現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將其已交納的租金轉作購房款,但計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年(36個月)。
八、售房資金管理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外,餘額必須全額存入各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業管理與權屬登記
1.用於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購房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統一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在保障對象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
3.保障對象繳清購房款和維修基金後,由住房保障部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
十、上市準入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房價的10%補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可辦理全產權。
十一、監督管理
1.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對在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3.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迴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本意見自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