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中心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實施細則(暫行)

(一)申請貨幣補貼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西秀區、開發區中心城區居民常住戶口;

2.無房戶或現住房面積人均低於16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規定條件的家庭或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中心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實施細則(暫行)
  • 地點:安順市
  • 類型:實施細則
  • 內容: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
基本信息,細則內容,

基本信息

為解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家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第162號令《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結合《安順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安順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西秀區、開發區中心城區常住居民戶口且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居民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貨幣補貼堅持“租房自主化、補貼貨幣化、操作規範化”的原則。
市財政部門負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籌集、監督、管理;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建立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使用專戶,負責貨幣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並監督、指導各縣區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工作。

細則內容

一、申請及受理程式
(二)面積核定
下列住房不核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
1.集體宿舍和借住的辦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其它不應該定為住房面積的。
(三)受理程式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由戶主代表申請家庭按照規定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初審結果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滿後,將無異議的初審結果及申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報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複審並予以登記,複審結果經市廉租住房建設分配領導小組最後審核後予以公布。
1.申請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家庭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須出具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
(2)申請書及其家庭成員收入和現住房狀況證明;
(3)低保、特困、失業、殘疾等相關證明。
2.登記建檔
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初審結果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經複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建檔,並將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轉市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情況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將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書面反饋給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
3.調查覆核
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市廉租住房建設分配領導小組複審。經複審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租賃住房補貼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複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申述。
4.審批
經市廉租住房建設分配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確定為租賃住房補貼對象。由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頒發《安順市租賃住房補貼通知》,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填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證》。
二、補貼標準
1.補貼面積
對無房的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積16平方米進行補貼。對有私房的家庭,核實原私房面積後,按差額補貼至人均住房面積16平方米。
2.補貼標準
根據補貼資金籌集情況和申請家庭登記情況確定當年的具體補貼標準。
3.計算公式
應補貼面積=補貼面積×家庭享受補貼人口-現住房面積
月補貼額=補貼標準×應補貼面積
單人一戶者按2人標準補貼,2人戶家庭按2.5人標準補貼,3人戶(含3人)以上家庭按實際人口補貼(違反計畫生育的家庭按規定進行核減)。每戶申請家庭每月最高補貼金額為150元。
三、發放方式
取得《安順市租賃住房補貼通知》的家庭,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並報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憑《安順市租賃住房補貼通知》和《房屋租賃契約》,待承租人入住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具體發放月為:1月、4月、7月、10月。《房屋租賃契約》在當月15日以前簽訂的,發放一個月補貼;16日以後簽訂的,發放半個月租金。
四、租賃住房補貼的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租賃住房補貼資格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1.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如數退還;
2.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規定標準的;
3.因家庭人口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補貼面積標準的;
4.將承租的房屋轉借、轉租的;
5.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租賃房居住的;
6.將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資格的家庭領取《安順市租賃住房補貼通知》後,在30日內未與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的,作自行放棄處理,取消當年的保障資格;
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在享受補貼期間將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原補貼標準進行保障;
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將私房出售後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一律不予受理。
(三)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再申請貨幣補貼的,不予受理。
(四)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請貨幣補貼的,不予受理。
(五)租賃住房補貼實行季審制度。
五、本實施細則由市房產(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六、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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