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德宏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德宏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28日印發,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
全文
德政規〔2018〕2號
《德宏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德宏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德宏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解決城鄉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過渡性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雲政發〔2012〕14號)等規定,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資金籌集、用地安排、申請、審核、配租、租賃、退出、銷售、維修、運營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統稱,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引進人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地質災害移民搬遷和符合申請條件的被徵收人等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包括實物配租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等保障方式。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將不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嚴格監管、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則,並嚴格實行對保障對象有限期租賃和先租後售原則。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州級住建部門負責全州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運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住建部門負責行政轄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國土、審計、稅務及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六條各級住建部門牽頭會商同級發改、財政、國土、民政、人社等部門,結合行政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總體需求狀況,編制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供應、土地供應、資金安排等,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要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技術經濟制指標。要因地制宜、科學統籌、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中等偏下特別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醫療、教育等配套設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建設區位布局。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 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全過程的監管,確保全全生產和工程質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有關規定。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改建、購買和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企業投資或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經批准的企業或其他機構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經批准的各類投資主體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中配建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員工宿舍。
(六)政府投資建設或與企業合資建設的人才公寓。
(七)經批准的利用集體經濟組織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符合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
(八)社會捐贈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其他可以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
第十條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及項目審批時,明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總套數、單套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及建設標準等各項規劃技術經濟指標,並針對建成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運營、移交或回購等事項,以書面方式約定。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配建適量的商業用房,商業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5%。商業用房的租金、銷售等收益全部繳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利用集體經濟組織存量建設用地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商業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40%;利用企業自有建設用地由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商業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70%。應當在項目審批時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總套數、單套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及建設標準等,並以書面方式約定。
第十三條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准,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園區周邊,按規定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服務園區務工人員。經批准建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員工宿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管的有關優惠政策,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開工建設時,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名稱、位置、數量、套型、單套建築面積、開發建設單位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資金籌集及稅費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州、縣市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的5%。
(四)房地產開發稅收的10%。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淨收益的全部。
(六)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租賃收益。
(七)通過投融資、商業銀行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八)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九)社會捐贈資金。
(十)其他符合國家規定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上述資金可整合統籌用於我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租金、銷售收入,應按照國家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及利息,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運營、及物業服務費用等。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運營和投資補助。
第十七條經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政策執行。有關部門要制定措施,落實優惠政策,努力降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成本。
在商品房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政策執行。
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政策執行。
用地保障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供應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單列,並做到優先供給、重點保障、確保供應。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具體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根據每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國土部門應及時會商住建、發改等部門,在制定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中優先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並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全部落實。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且應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租賃對象、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契約。
第五章申請審核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人員(包含城鎮居民、外來務工人員、農村進城就業人員)、失地農民、扶貧生態移民、企業下崗職工、教師以及公交、環衛等有關單位住房困難家庭或人員。州、市、縣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區域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不含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當優先配租。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方式及材料。
(一)申請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是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職業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1.收入條件。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住房保障收入線,具體準入住房保障收入線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適時調整並公布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條件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州、縣市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德宏州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條件限制。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條件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民政部門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
2.住房條件。在戶籍所在地、工作地或居住地(滿足其中一項的)無住房或者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5平方米的個人或家庭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3.外來務工人員就業時間。外來務工人員城鎮穩定就業的時間一般為1年以上,具體規定由各縣市住建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二)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限定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1.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2.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本地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確定其中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到屬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寫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申請人承諾申報內容真實有效,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並應書面同意住建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字的人均收入和住房狀況承諾書;
3.身份證明。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居住證。
4.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配偶已去世的應提供戶口簿或死亡證明;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5.就業及社保證明。
(1)簽訂勞動契約的提供勞動契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2)城鎮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6.住房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或不動產權屬證書。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住房租賃憑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書。
7.屬於本辦法規定予以適當優先分配或單列分配的,應提供有關證件或相應證明材料。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有關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省部級及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見義勇為人員應提供立功受獎證書;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8.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契約的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審核及配租管理
(一)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合規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審
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縣市住建部門複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複審
縣市住建部門自收到初審合格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複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複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縣市住建部門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有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縣市住建部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縣市住建部門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縣市住建部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有關信息在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1.申請時間段是指縣市住建部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範圍。
2.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
3.搖號配租由縣市住建部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抽籤、搖號,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搖號結果通過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契約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縣市住建部門發出的入住通知後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
  1. 契約管理
  2. 1.租賃契約簽訂期限為1至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簽訂續租契約。2.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賃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維修責任。(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7)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有關費用的繳納責任。(8)其他約定。3.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契約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按原有契約的剩餘時間計算。(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統一管理、分級定租。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建設成本為基礎,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和市場租金水平分級核定,租金原則上不得高於同地段、同檔次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70%,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年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具體租金分級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及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一次。由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低於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期調整發布。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1.5%支付違約金,或者按照契約約定方式交納租金或違約金。3.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及利息,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運營、及物業服務費用等。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運營和投資補助。4.由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統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契約約定通報其所在公司或單位。(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有關費用。3.承租人應當每1年向縣市住建部門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契約終止。4.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5.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契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四)換租規定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換租申請。1.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準。2.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3.換租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五)管理模式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房屋管理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2. 縣市住建部門組建房屋管理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選聘專業營運服務公司負責小區運營管理。物業服務費由縣(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3.縣市住建部門組建或委託的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4.在鄉鎮建設的教育、衛生等周轉房,分配管理和日常維護運營由各鄉鎮統一負責;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自行管理。(六)退出管理1.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契約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2.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後,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3個月內主動申報。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由縣市住建部門依法收回房屋:(1)承租人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或者已入住敬(養)老院的。(2)個人或家庭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3)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的。(4)出現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情形的。3.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1)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2)轉租、出借的。(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性質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房屋6個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7)違反租賃契約其他約定的。(8)其他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情形。4.退出規定(1)承租人應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有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2)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根據縣市轄區範圍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住房保障對象需求、市場平均租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補貼的發放規模、發放對象及發放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縣市研究確定,並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六條各縣市要結合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成員數量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原則上住房保障家庭應租住中小戶型住房,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第二十七條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應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託人簽訂租賃契約,並及時將租賃契約、不動產權屬證明、租賃發票等材料提交住建部門審核。各縣市要根據輪候排序結果,與補貼申請家庭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並按月或季度發放租賃補貼,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租賃補貼發放方式由各縣市自行確定,確保用於住房保障家庭租賃住房。第二十八條要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覆核,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變動狀況。對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領取補貼期間申請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入住後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用於租賃補貼發放開支後,結餘資金還可用於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支出。各縣市用於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的中央專項資金到年底時不得有結餘;確有結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7〕2號)等有關檔案執行。 第七章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管理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先租後售”政策,銷售公共租賃住房。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在足額安排租金收入、配套商業設施收入和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房地產開發稅收的10%、住房公積金增值淨收益的全部收入,中央、省、州補助資金及縣市可投入的資金收入後,償還當期融資建設資金本息仍確有困難的、不能實現自身資金平衡的項目,由縣市住建部門或項目投融資建設單位制定出售方案,報縣市政府批准並報省、州住建局備案後方可銷售部分公共租賃住房。銷售收入專項用於償還融資建設資金本息,不得以盈利為目的進行銷售。 銷售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住宅建築面積的20%,確需銷售20%以上但不得超過40%的,應當由縣市人民政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准。第三十二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1年以上、具備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時足額交納租金的家庭,可自願申請購買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等程式,經縣市住建部門、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銷售。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不以盈利為目的,綜合考慮保障性住房住戶承受能力、城鎮基準地價、開發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具體銷售價格由縣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住建、財政等部門確定,並按季度更新並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四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不得轉讓、贈予,可以由直系親屬繼承。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只能出售給符合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政府回購,出售房屋的價格不得高於當時政府向社會公布的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計算。第三十五條已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市住建部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覆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第三十七條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媒體、報刊、社區等公示方式,及時向社會全面公開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包括:建設、分配、退出信息等。第三十八條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購)人履行租賃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房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第三十九條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住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第四十條縣市住建部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第四十一條對違法違規收取、貪污、挪用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的,依法予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二條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原州人民政府於2008年4月8日發布的《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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