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步伐,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深化“三房合一、租售並舉”制度,強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切實解決城鎮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等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三房合一”。統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一租金、租補分離和差別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賃住房“租售並舉”,按先租後售、限定對象、自願購買的原則,允許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承租家庭達到規定條件後,也可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限定建設標準和租售價格,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人員租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及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工作。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財政、物價、民政、金融、公安、工商、稅務、人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積極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制,建立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並安排相應的辦公經費。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包括昌江區、珠山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陶瓷工業園區、市中心城昌南拓展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租賃、出售、後續管理及監督等工作。
浮梁縣、樂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科學編制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畫,並根據規劃和建設計畫落實好下年度項目建設用地,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做到早啟動、早建設、早竣工、早入住。項目選址應充分考慮用地周邊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用地情況或現狀,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優先使用政府儲備用地。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符合住宅設計規範。
第八條 簡化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審批程式。合併為只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不再審批立項和工程可研報告;市本級項目由省發改委審批,縣(市、區)項目由市發改委審批。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一)政府籌建的房源;(二)社會單位建設持有運營的住房。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原則上以單套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80平方米(含)以下的較大戶型面積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築面積占總規模的15%左右,包括商業配套設施占10%左右。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建設用地可行政劃撥,亦可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可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的前置條件。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措: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安排土地出讓淨收益不低於10%的資金或不低於土地出讓總價款2%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資金;
(五)出租(售)公共租賃住房和小區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金融機構的貸款、信託等資金;
(七)發行債券;
(八)社會捐贈資金;
(九)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運營等過程中的稅費優惠,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政策執行。超出國家、本省優惠政策的,按照景德鎮市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規定,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積極探索運用多種形式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 中心城區(含珠山、昌江區城中村失地)農民,無住房的每個家庭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以戶口簿為準。具有本地城鎮戶籍,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如未辦理戶籍分戶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憑中籤通知單辦理戶籍分戶手續後方可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在本地無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家庭
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三)具有本地城鎮戶籍,或無本地城鎮戶籍但在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申報地超過申請標準面積的或有房產轉讓行為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轉讓房產的除外;
(二)單獨申請的且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
(三)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第十八條 中心城區家庭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和婚姻證明的複印件;
(三)城市居民應提供當地相應住房、收入、財產、汽車等證明;
(四)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或居住地方的鄉(鎮)、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說明;
(五)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無房戶提供無房證明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複印件;
(六)單獨申請的應提供直系親屬住房狀況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和婚姻證明的複印件;
(三)當地相應住房、收入、財產、汽車等證明;
(四)用人單位勞動(聘用)契約、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證明;
(五)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六)有房家庭提供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無房戶提供無房證明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複印件;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承租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認定:
(一)申請。需要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本地城鎮戶籍的到居住滿6個月的所在地社區申請,非本地城鎮戶籍的到居住地社區申請,居住地無社區的到戶籍所在地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
(二)社區調查。社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採取上門查詢、鄰里座談、評議、信函索證、張榜公示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並將相關調查情況連同申請材料報街道。社區對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日內補齊,逾期不補齊視為放棄申請。
(三)審核與審批。街道進行審核、公示,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時將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
(四)資格認定。獲得承租資格的申請人,進入公開搖號程式。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資格審核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家庭
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含)以下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3平方米(含)以下的享受國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後30日內告知街道辦事處,不告知的,一旦查實不符合保障條件,將取消保障資格,並納入信用記錄檔案經審核後,街道辦事處應上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並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為承租公房的應當騰退,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督促公房產權管理單位收回。
第五章 分配和出租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畫管理。根據籌集房源情況,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分配計畫。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畫應在
房地產門戶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公布。
調整實施計畫的,應在政府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調整信息。
第二十五條 政府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配租,並進行產權管理;社會單位建設和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配租給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家庭,配租工作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最低收入(享受低保)、低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至最低保障之間)、中等偏下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至1.0倍之間)家庭分類搖號制度,採取全程公開、透明操作、現場搖號的方式進行。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前編制配租和運營管理方案,並在政府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項目名稱、套數、搖號範圍等。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8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認定依據:出具重大病證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認定的特殊病種證)、殘疾人員、優撫對象、本市中心城區退休人員且直系親屬無資助能力、本市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人保部門認定)、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剛成年孤兒、火燒房、D類危房戶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
(三)申請人中籤確認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申請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單30日內,憑配租通知單、身份證明及其它材料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逾期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配租資格,放棄後兩年內不得申報
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配租活動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民眾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全過程應由監察、公證部門全程監督。配租結果在
房地產門戶網站、政府網站、當地新聞媒體或社會單位公布。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實現動態管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申請及輪候家庭檔案,根據輪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申請家庭信息,實現對輪候家庭檔案的動態管理。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制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並根據租賃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對承租家庭信息實現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在完成申請家庭契約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將配租家庭情況、身份證號及房號等情況錄入信息管理平台,並作為產權單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稅費減免的依據。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並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租賃登記備案,每年進行一次契約年審。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對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實行差別化租金制度,按月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物業服務費不高於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平均水平,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高層住宅電梯運行費實行住戶分攤制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六章 使用與退出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家庭對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保障資格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三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在其騰退現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之前,房產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其他房屋登記事項。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條 政府自2007年以後籌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經政府批准後可作為出售的房源,社會單位建設持有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作為出售的房源。
第四十一條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本地城鎮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並具有本地城鎮戶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可自願申請購買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出售有限產權。通過決算與評估,分別確定建築安裝成本價、綜合成本價,以及
土地出讓收益、稅費減免等的具體價款和比例。
第四十三條 申購人可根據家庭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選擇一次性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不再繳交租金。也可以分期付款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並按已付購房款比例減繳租金,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時限視為自動放棄申購權,退回已付房款,並補交租金。申購人(或共同申購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且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
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出售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回購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出售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時,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江西省財政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售收入在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後全部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總價款的15%,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總價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繳存至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的住房,不得出售、轉藉以及擅自改變用途,可以依法繼承、抵押;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如購買人需退購的,由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購,並由退房人補交租金;申購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購房契約》並交清房款後,即可辦理《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應當註明“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和所購有限產權比例;購買滿5年,可申請上市,並補足當年認購時的住房建築安裝成本與綜合成本價的差價,以及
土地出讓收益、稅費減免等價款,按規定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依照《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
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4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