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中心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景德鎮市中心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4月25日景德鎮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中心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6日
  •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滿足“景漂” “景歸”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46號)精神,因城施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體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限定租賃用途、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租賃住房。
第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產業園區企業、高等院校等各類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方主體。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以盤活為主、挖掘存量。
第四條    本市中心城區(含高新區、昌南新區)範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當遵循“政府支持、市場運作,政策統籌、統一監管,布局合理、交通便利,完善體系、有效銜接”的原則。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租賃平台),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平台統一管理,對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租、運營管理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設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支持相關國有企業轉型為住房租賃企業,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對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國有租賃企業,適當放寬經營業績考核要求。
第六條  成立景德鎮市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租辦),負責對涉及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市住建部門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負責督促、指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政數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人防辦、市應急局、市民政局、市國資委、市教體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林業局、市城管局、市金融服務中心、市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景漂景歸人才服務局市招才引智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景德鎮銀保監分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賃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賃住房。建設標準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戶型面積不超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閒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配建方式由市政府確定。
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利用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二)產業園區新建、配建、改造員工宿舍、人才公寓等;
(三)新增租賃住房用地新建;
(四)利用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工業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五)利用城區、靠近園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
(六)利用閒置的直管公房改造;
(七)政府及國有企業閒置的住房、閒置的公租房、閒置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各級政府籌集的人才房,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建設的職工宿舍(周轉住房、倒班房)等,經各級政府批准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的住房;
(八)住房租賃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機構新建、收購、改建、改造、配建、長期租賃;
(九)企事業單位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
(十)其他渠道籌集的房源。
第九條  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權屬明晰、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根據建設方式,可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一)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符合規劃原則,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二)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經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已出讓的商業用地或商住混合用地,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基礎上,經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研究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可將商業用地調整一定比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經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利用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利用存量閒置房屋。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五)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並在出讓契約中具體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價款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單列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予以重點保障,確保供應。國家陶瓷文化傳承創新試驗區建設重點片區、產業園區及周邊應優先適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來源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接軌,主要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獎勵資金、政府專項債和融資貸款資金。財政部門統籌利用土地出讓淨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現有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租賃平台建設、維護及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上級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按市保租辦核定的建設項目完成情況撥付到市保租辦,具體辦法根據上級政策執行,再由市保租辦根據建設項目在租賃平台完成房源發布後一次性撥付。
第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補助撥付後,建設單位須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項目可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住房租賃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第十六條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
第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占比計算。
第十九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
第二十條  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第二十一條  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第二十二條  支持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承租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本人及配偶在市區無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根據租金價格和租住住房面積,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同時,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提高提取審核效率。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平台進行租賃的電子租賃契約可作為承租戶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或申領居住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的有效依據。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合審批機制,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以下流程審批:
1.提出申請。建設單位向市保租辦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方案。
2.聯合審查。市保租辦向相關單位傳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方案。市保租辦組織相關單位召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評審會,決定是否將其列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畫。
3.發放項目認定書。通過評審的項目,經市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市保租辦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未通過評審的項目,發放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通知書。
4.辦理建設手續。建設單位憑項目認定書報送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人防、施工、消防設計等手續。各相關部門為取得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闢綠色通道,採取優先審批、容缺審批、告知承諾等方式加快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改造類項目(非特殊建設工程),經施工圖設計單位認定不涉及建築主體結構變動,未改變原防火分區及消防設施的內部改造裝修的項目,申報施工許可證時,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書不作為前置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容缺後補。消防、人防設計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聯合審查。
第二十五條  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方式,辦理建設手續時須分類提供不同的材料。
新建類項目按國家規定提供報建材料。
改建、改造類項目按要求提供材料。
對於改建、改造類項目,材料齊全的,審批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對於新建類項目,原則上按法定承諾時限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驗收,相關各方聯合驗收。
第二十七條  對存量閒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改變其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和建築容量等控制指標。商辦類、科研教育類房屋改建應以地塊、樓棟、單元或獨立樓層為單位申請;廠房、倉儲類改建應以地塊或樓棟為單位申請。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對質量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進行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使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等有關要求,執行《住宅建築規範》或《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或《旅館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應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其中,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應參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相應的商業、公共服務設施;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應的商業、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九條  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檔案和承包契約規定的質量標準。
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結構等安全性能進行鑑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維護,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應急預警及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工程項目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三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房源信息錄入租賃平台,市住建部門並及時進行房源審核確認。
  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項目,應當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竣工決算。
第六章  租賃規定
第三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一般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產業園區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優先面向本園區符合條件人員公開租賃;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籌資金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優先面向符合條件的本企事業單位人員或指定條件人員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配租,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對象主要為本市城鎮常住人口在中心城區內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人員。
保障性租賃住房對象原則上以個人為基本申請單位,並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租賃對象在市中心城區無住房;
2.符合公租房資格條件但未享受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須通過租賃平台或市住房保障中心視窗向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經租賃平台審核通過後,由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契約。
第三十四條    租賃契約應明確產權所有人(法人)和運營單位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期間須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規定及租賃契約相關約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少於半年,契約期滿,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第三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確定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單套(間)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單個項目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
租金價格由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向市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住建部門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單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再由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根據評估結果擬訂租金標準,報市發改部門備案後執行。市場租金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不得違規收取其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租金。
第三十八條  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各種方式在中心城區獲得住房的,可給予承租人12個月的過渡期,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本人提出申請,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可以適當延長。過渡期內的租金按同區域市場平均租金水平收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運營管理接受市住建部門監督。
第四十條  市住建部門應加強指導、檢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
保障性租賃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和運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市本級財政投資、產權歸政府(含授權委託有關單位代為持有產權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與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使用。
運營單位應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運營維護管理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及處置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承租人違反規定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契約約定,終止租賃契約收回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
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建設智慧型門禁管理系統,並與租賃平台及手機移動端聯通,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動態監管。
第四十一條  適時探索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現有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主體和保障對象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應按幢為最小單位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上註明“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字樣及用地性質,可整體抵押登記,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
第四十三條  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原則上不得退出,存量房屋改建、改造類項目在運營滿8年後經市政府批准可退出保障房序列,恢復原有房屋性質和用途,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享受的水、電、氣等優惠政策同步取消。運營期間自項目投入運營之日起計算。
運營期間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賃期限內全部租金或超長期限契約等形式以租代售、變相銷售。
第四十四條  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限未滿,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准)退出或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准)單方中止租賃契約的,取消其相關優惠政策,並退回所獲得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發改、住建、自然資源規劃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項目期限未滿期間,不得辦理改建(不限於改建)等手續。
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限已滿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序列的,應提前發布退出公示公告,並依法依規完成解除承租對象租賃契約事宜。公示公告無異議的,應向市保租辦申請,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檔案,並抄送市發改、財政、稅務等單位,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取消其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享受的水電氣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因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併、重組、股權轉讓、破產清算或依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涉及處置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權轉讓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但尚在運營期限內的,受讓人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用途,並應當繼續用於租賃經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改造,且將改建、改造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於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及新增違建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涉嫌違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並依法納入信用監管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於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追究其違法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樂平市、浮梁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與公租房有什麼聯繫和區別?
保障性租賃住房與公租房都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互補充。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執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管理。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是多少?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對象主要為本市城鎮常住人口在中心城區內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人員。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單個項目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
保障性租賃住房只租不售。
四、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方面是否有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可以是住宅型租賃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建設標準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戶型不超過保障性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
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可以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建設,在滿足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可以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可將用地面積占比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利用存量閒置房屋建設,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可以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在約定期限內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價款相應利息。
七.保障性租賃住房財政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來源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接軌,主要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獎勵資金、政府專項債和融資貸款資金。財政部門統籌利用土地出讓淨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現有住房保障資金。
八.保障性租賃住房稅費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1.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項目可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2.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住房租賃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九、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占比計算。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有哪些方式?
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利用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2、產業園區新建、配建、改造員工宿舍、人才公寓等;
3、新增租賃住房用地新建;
4、利用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工業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5、利用城區、靠近園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
6、利用閒置的直管公房改造;
7、政府及國有企業閒置的住房、閒置的公租房、閒置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各級政府籌集的人才房,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建設的職工宿舍(周轉住房、倒班房)等,經各級政府批准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的住房;
8、住房租賃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機構新建、收購、改建、改造、配建、長期租賃;
9、企事業單位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
10、其他渠道籌集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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