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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德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德建發〔2023]8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 務局、公安局、教育和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 局、大數據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範和加強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4部門制定了《德州市中心城區公 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德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德州市財政局、德州市自然資源局、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教育和體育局、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德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德州市大數據局、德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辦法全文
德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管理,提升公租房保障水平和服務水平,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4部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建住字〔2019〕8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3部門《關於加快做好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魯建住字〔2021〕3號)、《德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德政辦發〔2021〕5號)等檔案,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德城區、天衢新區城市規劃區,下同)由政府投資並管理的公租房以及由政府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的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中心城區由政府投資的公租房,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清晰,明確公租房性質,禁止進行抵押擔保。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中心城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市住房和物業服務中心為中心城區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託,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公租房保障資格審核、建設(籌集)分配、配租管理、運營維護管理、租金收繳、租賃補貼發放等具體保障工作的實施。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和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大數據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中心城區公租房保障方式分為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租賃補貼保障和實物配租保障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統一。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中心城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符合相應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均可申請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以家庭(含單身家庭)為單位實施保障。
第七條 中心城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區常住居民戶籍,且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
(二)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15㎡並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不高於60㎡;
(三)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於1.2倍);
(四)申請家庭未擁有超過6萬元的機動車輛,家庭成員未有(參與)登記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符合以上條件,且家庭成員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中心城區特困人員或低保的,可分別按特困人員家庭或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報。
第八條 中心城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區常住居民戶籍,且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
(二)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15㎡並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不高於60㎡;
(三)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於1.5倍);
(四)申請家庭未擁有超過12萬元的機動車輛,家庭成員未有(參與)登記註冊資金30萬元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中心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員均具有中心城區常住居民戶籍或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區居住證(陵城區居民及德城區、天衢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在中心城區實際租房居住;
(二)申請人自畢業起不滿7年,與中心城區就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三)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
(四)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於1.5倍);
(五)申請家庭未擁有超過12萬元的機動車輛。
第十條 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員均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區居住證(陵城區居民及德城區、天衢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並在中心城區實際租房居住;
(二)申請人與中心城區就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或在中心城區辦理營業執照(註冊資金不超30萬元)且正常營業6個月以上;
(三)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
(四)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口及以下家庭低於1.5倍);
(五)申請家庭未擁有超過12萬元的機動車輛。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上級政策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家庭的認定。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視為一個家庭。
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作為一個家庭核查其家庭財產狀況。
單身家庭(即1口人家庭)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及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僅限中心城區無父母、無子女、 無配偶或者年滿30周歲未婚,1人獨立居住生活的家庭。
第十三條 家庭人口數的認定。凡是符合上一條規定,屬於一個家庭的成員,均計算家庭人口數。
(一)下列家庭成員可計算家庭人口數:
1.戶口未遷出的軍人和在外地上學的在校學生;
2.在子女家中輪流居住的父母(不重複計算);
3.配偶及子女在中心城區居住的已婚外出打工人員。
(二)正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不計算家庭人口數。
第十四條 住房情況的認定。住房情況的認定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有產權登記的,按產權登記認定;無產權登記的,按實際情況認定。
以下房屋認定為有房:已取得合法產權的房屋;已辦理網簽備案的房屋;已參加房改並審批通過但未登記確權的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房但未確權的住房;已簽訂拆遷安置協定但未回遷的房屋;已轉移或享受貨幣拆遷政策未滿3年的房屋;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未滿3年的應得房屋;其他實際取得的房屋。
以下房屋認定為無房:經中心城區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C級或D級且不居住的房屋;中心城區以外的房屋。
第十五條 車輛情況認定。機動車輛價值通過購置價格確定。家庭車輛超過1輛的,其價值應合併計算。
家庭擁有營運車輛,且家庭成員以此為業的,車輛價格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但不主 動尋找工作或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申請人在中心城區無固定工作也無經濟來源,且子女 和父母等直系親屬均在外地居住的;
(三)中心城區城市特困人員選擇集中供養的。
第三章 申請方式
第十七條 申請公租房,堅持隨時申請,隨時受理。申請人一般由符合申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查詢授權及承諾書》;
(三)身份證明;
(四)房產及居住情況證明;
(五)收入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新就業無房職工的勞動契約、社保或公積金證明;
(八)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動契約、社保或公積金證明,營業執照及擔保證明;
(九)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各部門應協同配合做好戶籍、婚姻、收入、財產、公積金、社保、營業執照等信息互聯互通,依託部門間大數據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具備網路核查條件的,申請人可不再提供原件和紙質證明材料。通過單位申請的,單位應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通過線上網路或線下視窗任一渠道,向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等有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初審: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人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三)複審公示: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大數據聯審聯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標準及就業、社保等情況進行審核,綜合評判出具保障資格確認意見。
經審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通過網站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保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並管理的公租房小區內人才公寓的申報條件與提供資料由人社部門另行規定並負責審批、分配、管理,租金標準參照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租金標準執行,入住人員信息報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人社部門應配合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做好契約簽訂、租金交納、物業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條 保障方式。在同時符合公租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申請條件時,保障對象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障方式。原則上符合保障條件的特困人員家庭採取實物配租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實物配租保障為主,租賃補貼保障為輔;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以租賃補貼保障為主,實物配租保障為輔。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可結合公租房房源供需情況和保障對象意願,靈活落實保障措施。
保障對象生活無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又無監護人的,不實施實物配租。
第二十二條 保障面積。家庭成員1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家庭成員2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家庭成員3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55平方米;家庭成員5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保障家庭實際保障面積等於應保障面積標準與保障家庭“有房”面積的差。
第二十三條 補貼標準。特困人員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3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1元;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
申請家庭租賃補貼月發放金額=租賃補貼標準×申請家庭實際保障面積。
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階段性租賃補貼每月300元,階段性租賃補貼累計發放期限不超過36個月,超過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對象資格條件的,可按規定變更保障類別,繼續申請保障。同一家庭有多個新就業無房職工的,不重複享受補貼。
補貼標準將根據市中心城區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水平適 時進行調整,原則上調整周期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四條 租賃補貼發放對象僅限在中心城區實際租房居住的公租房保障對象。對核准登記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並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自核准之日的當月開始發放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申請實物配租的,經核准後,由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依據配租房源實際情況,按照以人為本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申請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兼顧經濟困難程度,綜合確定輪候順序,予以實物配租保障。無房家庭、老弱病殘家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困人員家庭)和優撫對象、多人口家庭等申請實物配租的,優先保障。
第二十六條 租金標準。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不同收入人群和保障類別實行差別化租金(階梯租金),市公租房主管部門負責租金測算並提出方案,提前3個月交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城鎮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額減免。城市特困人員家庭、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際保障面積內的租金免繳,實際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按市場租金的70%核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際保障面積內的租金按市場租金的10%核定,實際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暫按市場租金的70%核定,今後根據保障對象承受能力可逐步過渡到市場租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基本保障面積內的租金按市場租金的70%核定,基本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暫按市場租金的70%核定,今後根據保障對象承受能力可逐步過渡到市場租金。儲藏室的租金價格原則上按所住樓房租金價格的一半核定。車庫(車位)的租金價格按同地段、同類車庫(車位)市場平均租金價格的70%核定。
第五章 租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實物配租後,應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簽訂租賃契約並交納租金和押金。發放租賃補貼的,簽訂租賃契約當月起停發租金補貼。
公租房保障對象逾期1個月無故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房屋,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可對該房屋另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租賃契約期間,因政策變動、租金標準調整以及承租人家庭情況變化等原因造成公租房租金變動或保障待遇取消的,應重新簽訂契約或終止(解除)契約。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按有關專營單位的規定或契約約定繳納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寬頻、衛生、物業服務等費用,其中,特困人員、低保家庭的物業服務費可減半徵收。物業服務企業減收及公租房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交納。
第三十條 公租房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承租人應認真履行契約約定,包括按時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合理合法使用房屋,不得轉借、轉租、閒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等。
第三十一條 未經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進行裝修或對室內設施設備進行改裝。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功能障礙或損壞的,應當按規定修復並承擔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閒置公租房或者拖欠租金連續6個月以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按照保修期限、範圍承擔公租房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後,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公租房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工作;房屋租賃契約中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房屋維修責任。公租房維修養護管理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可通過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吸引企業運營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不斷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運營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繳、維修養護、綜合管理、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管理及租賃補貼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章 定期覆核
第三十六條 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加強對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定期對保障對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覆核,原則上覆核間隔不超過2年,其中,保障對象房產情況每半年覆核1次。經覆核,對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在判斷保障待遇類別是否變化後繼續實施保障,並定期公示;對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取消保障資格,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應按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指定的時間,提交相關覆核材料,申報人口、收入、住房等有關情況,接受覆核。
公租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提供覆核相關材料,以及不配合調查的,視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在享受保障期間,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向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申報情況變更,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可結合定期覆核一併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出台前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按照“尊重歷史、立足實際、保障民生、穩步推進”的原則,除下列人員外,覆核時家庭狀況未發生明顯變化的,仍視為符合保障條件:
(一)申請家庭房產面積超標準的;
(二)申請家庭年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標準的:1口人家庭超過2.5倍,2口人家庭超過2倍,3口人及以上家庭超過1.5倍;
(三)申請家庭擁有車輛價值超過18萬元的機動車輛的。
上述3類人員經覆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停發租金補貼或騰退公租房。拒不騰退的,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可通知其工作單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停發租金補貼或騰退公租房:
(一)經覆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二)長期無法聯繫到保障對象的;
(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取消保障資格的其他情形。
公租房承租人不騰退公租房且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可簽訂租賃契約並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司法程式,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在公租房保障申請審核過程中,公租房保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積極作為、認真負責。對存在推諉扯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住房保障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實施情況,依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及時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德州市中心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含參照新就業)租賃補貼管理辦法》(德建發〔2021〕9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陵城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原有關檔案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本實施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