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7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申請、受理、審核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指導和監督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
  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下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調查分析統計、申請審核、輪候配租,協助保障對象資格覆核,以及落實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它工作。
  梅州市區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下稱“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入住安排、保障對象資格定期覆核和退出、房屋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統計、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狀況,牽頭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情況,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儲備制度。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儲備計畫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空間布局。自然資源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儲備規劃,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具體地塊。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
  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用地指標單列,並優先保障。
  第八條 商品住房開發、“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等各類住房改造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占宗地開發建設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要求、竣工及公共租賃住房權屬等事項,明確相關責任和權利,作為自然資源部門制訂供地方案的依據,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託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四)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直管公房中符合條件可轉作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滿足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堅持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承租對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設相應配套設施、生活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並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原則,房屋性質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三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包括:
  (一)住房困難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二)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三)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四)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五)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六)新就業無房職工;
  (七)在本地就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
  (八)其他應納入保障的對象。
  第十五條 住房困難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梅江區城鎮戶籍,並在梅州城區居住;
  (二)屬於梅江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梅州城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第十六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梅江區城鎮戶籍,並在梅州城區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梅江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梅江區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8倍以下(含8倍),人均資產認定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梅州城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第十七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自畢業當月計算起不滿5年;
  (二)申請人已與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聘用(勞動)契約,契約履行及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梅州城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已與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聘用)契約,契約履行及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以上;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梅州城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或贈與房產,且申請時未享受其他住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產用於治病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與其共同居住的親屬可作為申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未共同居住的,原則上不安排實物配租,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需提交材料目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方便民眾辦事的原則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
  申請人可通過線下服務視窗或網上辦事大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情況報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通過網上辦事大廳受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承辦單位轉送戶籍或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核實、初審。
  第二十四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通過初審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困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名單及相關材料轉送梅江區民政部門,由其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等條件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審核。
  通過初審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梅江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公安、銀行、證券、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社保、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提供相關政務數據或出具申請人有關財產證明。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受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辦公場所並通過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對異議進行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輪候配租
  第二十七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按照審核公示通過的時間確定輪候順序,列入輪候冊,並將輪候信息在梅江區政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原則上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輪候排序,按照列入輪候冊時間的先後以及是否屬於優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確定,具體排序為:
  (一)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見義勇為人員、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單親家庭、消防救援人員以及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優先保障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三)上年度未獲保障家庭;
  (四)本年度通過審核的其他家庭。
  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優先配租。
  輪候2年未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第3年予以實物配租,但放棄實物配租的除外。
  依法被徵收個人住宅且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實物配租。
  第二十九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由於家庭成員、戶籍、收入、財產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在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申請人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告知。
  第三十條 輪候超過1年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順序不變;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告知。
  第三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及申請人配租輪候順序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應當明確配租原則、擬配租的申請人類別及各類配租房源數量、租金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內容。配租方案應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每個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原則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型與申請人家庭人口相對應,1人家庭分配套間,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以上(含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的分配方案為準。
  公共租賃住房相應戶型房源不足時,2人以上(含2人)家庭可分配兩套套間。
  第三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配租方案,通過抽籤或搖號等方式進行配租,配租結果經公示7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承租對象,將承租對象相關資料移交市住房保障中心辦理入住手續。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居住直管公房,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願意繼續承租該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視房源和需求等實際情況,將直管公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建築面積超出保障面積的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收取;不願繼續承租該直管公房的,按照規定輪候配租。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重新輪候:
  (一)未按要求參加抽籤(搖號),或已抽籤(搖號)但放棄所抽得的房源的;
  (二)已選定房源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三)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兩次放棄實物配租的,採取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其他申請人從第二次放棄實物配租之日起重新開始申請。
  第三十六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業主或業主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配租,並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結果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保障對象類別,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免收租金;
  (二)低保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10%收取;
  (三)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30%收取;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50%收取;
  (五)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70%收取。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實行契約管理。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入住通知5個工作日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承租人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改變用途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對象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調換:
  (一)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居住的;
  (二)因住房無電梯且樓層較高,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一至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況的。
  第四十條 因工作生活需要,保障對象之間協商達成互換意向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互換。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和互換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程式予以辦理。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應當及時調換。
  第四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記載並公開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等相關信息;記載並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公安、民政、社保、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台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三條 保障對象家庭的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報。經審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書面告知申請人,解除契約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建立保障對象資格定期覆核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戶籍、人口、收入、財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定期覆核。經覆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解除契約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進行審核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經審核仍符合規定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契約期滿之日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六條 保障對象經審核、覆核仍符合規定條件但類別發生變化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核發《公共租賃住房類別轉換通知書》,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從次月起享受相應類別保障。
  保障對象因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保障面積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關規定程式審核後給予調整,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從次月起享受相應保障。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契約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三)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的;
  (四)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或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損毀的;
  (六)因政府徵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該公共租賃住房無法繼續出租的,租賃契約終止;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契約或者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搬遷期內租金按原契約的約定繳交。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收取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梅州城區為梅州市中心城區,除已註明不含梅縣區的外,梅州城區均含梅縣區範圍。
  第五十條 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廉租住房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3號)、《關於印發梅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4號)、《關於印發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2011〕55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此前制定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健全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梅州城區的實際,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檔案精神,參考兄弟市相關規範性檔案,我局制訂了《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於2022年8月通過了梅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現就《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實施細則》的背景
  2012年建設部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2013年,省政府出台《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2014年住建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並軌運行的通知》;2017年省人大出台《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2019年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在國家和省的層面不斷完善城鎮住房保障政策,特別是公共租賃住房的制度建設和政策體系,不斷規範發展公租房,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在此同時梅州市政府也於2008年印發了《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3號);2011年印發了《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梅市府〔2011〕55號)。此外,我局還先後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梅州城區異地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補充規定》和《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實施細則》等一系列規範性檔案,推動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不斷規範發展,讓住房保障政策更多更好惠及城鎮住房困難民眾,實現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制定《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地統籌指導梅州城區今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二、出台《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是我國當前城鎮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對解決城鎮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起到基礎性的作用。目前,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下同)在住房租賃補貼方面,有市府辦印發的《梅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以下簡稱《租賃補貼辦法》)作為主要工作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方面,缺少一個系統性、綜合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統籌指導梅州城區的工作。為此,我局對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檔案進行系統梳理,加強頂層設計,制訂《實施細則》與《租賃補貼辦法》一起作為主要的制度性檔案,統籌指導梅州城區的住房保障工作。《實施細則》根據國家和省現行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立足本地實際,借鑑兄弟市的經驗,在原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明晰市、區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最佳化有關工作流程和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同時,適當降低外來務工人員準入門檻,提高梅州城區住房保障覆蓋面。《實施細則》的印發實施,對今後強化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高梅州城區住房保障公共服務水平,有積極的意義和重要作用。
  三、出台《實施細則》的依據
  (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
  (四)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  
  (五)《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省人民代表大會第85號公 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等22個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粵發改社會[2021]494號)
  (八)省住建廳等三部門轉發住建部等三部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粵建保〔2014〕9號)
  (九)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建保函〔2020〕238號)
  (十)省住建廳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公租房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建保〔2018〕150號)
  (十一)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
  (十二)《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東府〔2019〕37號)
  (十三)《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韶府規〔2017〕8號)
  (十四)《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3號)
  (十五)《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修編版)的實施意見》(梅市均等化辦〔2016〕3號)
  (十六)《關於印發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2011〕55號)
  (十七)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建字[2018]8號)
  (十八)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建字[2014]74號)。
  四、《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五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包括制訂依據、適用範圍、有關用語釋義、住房保障部門職責分工、相關部門職責規定等內容。
  第二章“房源籌集”共八條,包括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與計畫、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保障、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經費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基本要求、公共租賃住房不動產登記、公共租賃住房減免稅費規定等內容。
  第三章“申請審核”共十三條,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對象類別;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條件出型困難家庭)申請條件;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條件;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條件;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條件;申請人須限制住房交易的情形;申請人原則;申請材料;提出申請情形;申請的受理、初審;審核流程;申請人信息調查核實;審核結果處理規定等內容。
  該章根據2022年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有關住房救助的要求,對低收入家庭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作為住房救助對象,擴大了住房保障的覆蓋面;根據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要求,從2021年起將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調整到15平方米;為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對異地務工的申請人申請住房保障的勞動契約、社保年限等規定進一步放寬,同時完善了申請審核的流程。
  第四章“輪候配租”共十條,包括輪候制度、輪候配租優先情形、輪候期申請人條件變化的處理、輪候超過一年情形的處理、政府投資公租房配租方案、配租戶型、公共租房分配方式、直管公房並軌銜接規定、視為放棄的情形、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等內容。該章根據新的要求完善了公租房輪候制度、直管公房並軌運行的銜接等條款。
  第五章“後續管理”共十二條,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取、公共租賃住房契約管理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互換、公共租賃住房調換與互換程式、信息系統管理、保障對象條件變化申報及處理、定期覆核制度、契約期滿的管理、重新簽訂契約的情形、應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理規定等內容。該章根據2020年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檔案精神,增加了公共租賃住房的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互換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三條,包括特殊名詞釋義、細則施行日期和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規定。明確施行日期,增加有效期及與此前規範性檔案衝突的處理規定。對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明確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五、《實施細則》中的關鍵字
  (一)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對“梅州城中心區”的規劃,劃定為“梅江區和梅縣區”,泛指“梅州城區”。因梅縣改區後財政體制等延期,仍有自行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許可權,其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申請、受理、審核和管理等工作由當地政府確定。根據以上規定,明確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的適用範圍。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相關部門職責: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五條:“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或者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市、縣級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複審後,報主管部門審核”。《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四十六條:“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經過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優先給予保障。”等的規定,明確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
  (四)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包括:
  住房困難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地就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應納入保障的對象。
  其中,住房困難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這類申請人由民政部門確定;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地就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應納入保障的對象這類申請人由住建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後確定。
  根據《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粵府辦[2022]3號),明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申請住房救助。”,經會同市民政部門審議,將此類家庭納入“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範疇。
  (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比兄弟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取,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我市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當降低了收取租金的比列,更好地解決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問題。《細則》和原出台的《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建字[2014]74號)適當降低了收取租金的比列。其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30%收取,比原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50%降低了2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50%收取,比原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70%降低了20%;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70%收取,比原80%降低了10%。
  (六)公共租賃住房的調換與互換: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建保函〔2020〕238號)對公共租賃住房調換與互換作出規定。
  (七)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由於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不屬於“梅州城區”,但又是梅州市獨立的經濟功能區,其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相關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待本細則出台後,再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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