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8日
全文
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梅州城區住房保障制度,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管理,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城區範圍內(不含梅縣區,下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下稱“租賃補貼”)申請、發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向梅州城區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城區租賃補貼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稅務、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租賃補貼工作。
梅江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租賃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三)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標準×戶型建築面積×補貼係數,其中:
(一)租金標準:按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評估均價執行;
(二)戶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築面積確定人均20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為單位,分別與戶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對應;
(三)補貼係數: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補貼係數分別為0.9、0.5、0.3。
第七條 申請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梅江區城鎮戶籍,並在城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以及公租房等優惠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為在接受慈善組織資助中承擔責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賃補貼對象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保障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補貼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婚姻狀況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狀況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證明。
第九條 申請租賃補貼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
第十條 租賃補貼申領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申報。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網上申報的,由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交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初審。
(三)審核。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
(四)批准和公示。審核結果確定後,由受理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辦公場所並通過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租賃補貼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五)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對象,由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請示,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致函市財政部門請款後,直接將租賃補貼發放到補貼對象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租賃補貼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復退軍人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發放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加強檔案管理、報表統計等工作。同時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鎮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主動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對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對前兩款已經獲得租賃補貼的,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租賃補貼協定,收回其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按第十二條規定主動申報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比照“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情形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關於《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的政策解讀
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以下稱《補貼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有關政策,現將其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補貼辦法》的制定背景和意義
鑒於市政府於2015年印發的《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屆滿,且個別條款與有關法規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夠一致,故需再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據此,我們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補貼辦法》初稿後,徵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在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暫行辦法》由開始的《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定》修訂而來,經過近年的實施,再通過這次修訂,基本上比較完善,故將《暫行辦法》中的“暫行”二字刪除。此次修訂未作重大及原則性修訂。
修訂《補貼辦法》,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規範我市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發放管理,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了住房保障覆蓋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關於申請租賃補貼條件
根據有關檔案,將原來的“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調整為“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根據有關檔案,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為在接受慈善組織資助中承擔責任的失信受益人。”這一款,對失信受益人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作出限制性規定。
同時,明確租賃補貼對象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保障按現有規定執行。
三、關於租賃補貼標準
《補貼辦法》第六條,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標準×戶型建築面積×補貼係數,其中:
(一)租金標準:按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評估均價執行;
(二)戶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築面積確定人均20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為單位,分別與戶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對應;
(三)補貼係數: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補貼係數分別為0.9、0.5、0.3。
相關規定中的“租金標準”在《補貼辦法》印發實施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對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進行評估,得出均價作為計算租賃補貼的依據。在《補貼辦法》實施有效期內原則上開展一次評估。如出現物價波動較大時,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對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補貼標準進行二次評估。
四、關於申領程式
申領程式主要分為申請、初審、批准和公示及發放等環節。
修訂後的申領程式增加了網上申報內容,同時根據有關檔案,增加了“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復退軍人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發放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這一內容。
關於租賃補貼的發放方式,為方便民眾,曾考慮在提交申請資料時一併提供用於發放租賃補貼的銀行賬戶。由於提交申請的對象不一定能通過審核納入保障對象,且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極少數的金融機構願意承辦租賃補貼發放業務。因此,待申請人通過審核後,再由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保障對象提供用於領取補貼的銀行賬戶。
五、有關法律責任
(一)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對前兩款已經獲得租賃補貼的,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租賃補貼協定,收回其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按第十二條規定主動申報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比照“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情形進行處罰。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於各縣(市、區)的執行
根據市政府法制部門的審查意見,刪除了《暫行辦法》“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內容,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