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是為了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通過市場租賃解決住房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而制定的法規, 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經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財政局以成房發〔2015〕183號檔案印發。該《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
  • 發布機構:成都市房管局等3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5〕183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29日
  • 有效期:2年
聯合通知,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聯合通知

成都市房管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183號
各區(市)縣房管、民政、財政部門,市級相關單位: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經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房管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29日

內容解讀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明確,市場租房可領補貼,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20平方米,補貼標準為18元/平方米。從2016年2月1日起將正式開始受理申請。

政策全文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通過市場租賃解決住房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高新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發放及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規定標準發放一定的貨幣補貼,支持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困難。
第四條 租賃補貼應結合工作實際,落實屬地化管理原則,按照慎重推進、積累經驗、逐步擴大範圍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租賃補貼申請人的保障資格審核及保障標準認定工作。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租賃補貼申請的受理、錄入、公示、初審工作。
民政、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為五城區或高新區中等以下收入戶籍家庭(單身居民),家庭成員按持有成都市戶口、居住證人數確定補貼保障人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租賃補貼:
(一)家庭年收入5萬元以下(含5萬元),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主申請人具有五城區或高新區城鎮戶口,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內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二)具有五城區或高新區城鎮戶口,自有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內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下述單身居民。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單身居民;年滿35周歲(民政部門認定的成年孤兒不受此年齡限制)且年收入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單身居民;年齡在35周歲以下,在五城區或高新區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年收入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單身居民。
第七條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20平方米,補貼標準為18元/平方米。準入條件和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房居住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單身居民),發放比例為100%。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房居住,年收入4萬元以下的家庭(年收入2.5萬元以下的成年孤兒和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發放比例為70%。其他保障對象發放比例為30%。
補貼金額=(20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18元/平方米×保障人數×發放比例
申請70%、100%發放比例的申請對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不能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總額不超過購買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總價的30%(具體參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第九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含出售、贈與、被徵收、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房產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第十條 租賃補貼資金納入市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租賃補貼資金的年度預算,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租賃補貼資金使用計畫編制,並納入市住房保障資金年度總預算報人大和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執行。年度執行由市財政部門根據租賃補貼資金預算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的資金使用需求,按進度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已年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已年滿22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作為主申請人或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關係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或單身居民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據實填寫《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申請表》,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其家庭(個人)財產及經濟狀況,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口簿、居住證、身份證、婚姻證明、單身情況承諾、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人員提供收入承諾),已在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和備案憑證,申請人為成年孤兒的,須提供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相關證明。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在接到申請後的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合格資料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並採集電子影像資料,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對申請對象基本情況進行5日公示。
(二)對申請70%、100%發放比例的申請對象,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在申請對象戶籍地及居住地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行公示反饋確認並將公示反饋意見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在本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並通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將初步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成員基本信息傳送至民政部門低收入核對系統;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對年收入符合標準的保障對象,提供詳細的核對結果,對年收入超過標準的申請對象進行標註說明。民政部門在核對批次開始時間起4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電子核對意見反饋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對申請30%發放比例的申請對象,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在本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通過比對公積金繳交信息對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三)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且經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公示後,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確認申請對象保障資格,並出具《資格認定通知單》,資格有效期1年。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資格認定通知單》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獲得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簽訂租賃補貼發放協定,於協定簽訂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協定內容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採集電子影像資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協定期限不超過房屋租賃期限,最長時限為1年,補貼發放總金額不超過房屋租賃總金額。租賃補貼從獲得保障資格的次月開始計發。
第十四條 租賃補貼發放協定覆核合格後的次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租賃補貼委託銀行直接劃入已租房居住的申請人個人資金賬戶,租賃補貼每3個月發放一次。
第十五條 租賃補貼保障對象在領取租賃補貼期間,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補貼發放至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之日止。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實行年審和發放前覆核制。租賃補貼保障對象在租賃補貼協定期滿前3個月須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資格申請,各部門按審核程式進行審核,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續簽協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每次發放租賃補貼前需對租賃補貼保障對象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覆核,經覆核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七條 租賃補貼保障對象在享受租賃補貼期間,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0日內主動向申請領取租賃補貼的街道辦事處(社區)申報變化情況,各部門按審核程式對該家庭(單身居民)情況進行核查。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對象,停發租賃補貼。對需調整租賃補貼金額的,重新簽訂租賃補貼發放協定。
第十八條 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須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對租賃補貼保障對象實際居住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租賃補貼的申請人,一經發現,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取消其租賃補貼資格,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責令其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補貼資金,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住房保障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和規範對審核核准資料、補貼發放資料、補貼支取資料等的管理,確保其科學、完整、安全、有效地歸集、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此前有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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