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15年5月13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以成房發〔2015〕72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7條,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印發的《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13〕2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管局 成都市民政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5〕7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3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72號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產管理局及民政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及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和《市房管局 市發改委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成房發〔2015〕15號)檔案精神,推進我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聯合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3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推進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和《市房管局 市發改委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成房發〔2015〕15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以下統稱為中心城區)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條 我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區戶籍家庭、中心城區戶籍單身居民、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年收入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或個人年收入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中心城區無城鎮自有產權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為中心城區戶籍家庭的,家庭人口應當2人及以上,主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正式城鎮戶口。
2.申請人為中心城區戶籍單身居民的,應當具有中心城區正式城鎮戶口,若申請人未滿35周歲,則需在中心城區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區戶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證,主申請人在中心城區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並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家庭年收入低於4萬元(含4萬元)的中心城區戶籍家庭或年齡在35周歲以上(成年孤兒,不受此年齡限制)、且個人年收入低於2.5萬元(含2.5萬元)的中心城區戶籍單身居民,未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總額不超過購買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總價30%(具體參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的可申請享受廉租租金標準。
第四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住房(含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房產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標準的申請條件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實施。
第六條 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分為家庭(個人)自行申請和單位統一組織申請兩種方式:
1.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主申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關係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已年滿22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作為主申請人或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
2.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用工單位組織符合申請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及職工家庭集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用工單位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及職工家庭為居住人。同一單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業職工或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必須通過單位統一組織申請。社會福利機構也可組織成年孤兒統一集中申請。
第七條 申請家庭或個人據實填寫《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表》,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應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其家庭(個人)財產及經濟狀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應如實提供下述申請材料:
1.中心城區戶籍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籍簿、身份證、婚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無工作的人員提供收入承諾)。
2.中心城區戶籍單身居民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簿、婚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年滿35周歲且無工作的單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諾)。未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還需提供勞動(聘用)契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對象為成年孤兒且未簽訂勞動(聘用)契約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相關證明。
申請享受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社保繳費證明(或領取養老金的證明)等涉及收入、財產證明情況的相關材料。申請對象為成年孤兒的,可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
3.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向用工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居住證、戶籍簿、勞動(聘用)契約、婚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收入證明(有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人員提供收入承諾)、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4.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居住證(或戶籍簿)、勞動(聘用)契約、婚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的人員提供收入承諾),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外來務工人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用工單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對本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共同申請人進行資格初審,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由用工單位統一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正式申請。用工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正式申請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職工授權委託書、法人委託書原件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審核公示按以下流程進行:
1.街道辦事處(社區)在接到申請後的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合格資料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並採集電子影像資料,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系統對申請對象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2.對申請享受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在申請家庭戶籍地及居住地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行公示反饋確認並將公示反饋意見錄入信息系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在本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並通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將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標準條件的申請家庭成員基本信息傳送至民政部門低收入核對系統;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對年收入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提供詳細的核對結果,對年收入超過廉租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進行標註說明。民政部門在該核對批次開始時間起4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電子核對意見反饋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對其他的保障對象,由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結果錄入系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在本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通過比對公積金繳交信息對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
3.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且經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公示後,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確認申請對象保障資格,並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或《成都市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
4.申請對象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向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對象。
第九條 保障對象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立卷歸檔管理。街道辦事處應在初審完成後三個月內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連同初審意見一併移交至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歸檔。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80%三檔實行差別化租金。市場租金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1.廉租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2015年度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執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積計算)標準,2015年年度後的廉租租金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適時調整並公布。
2.中心城區年收入7萬元以下(含7萬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萬元以下(含3.5萬元)的個人按市場租金70%的標準確定。單位組織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市場租金70%的標準確定。
3.年收入7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個人按市場租金80%的標準確定。
4.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企事業單位、社會投資等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準由房屋產權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對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特殊困難保障對象,可在已定租賃價格的基礎上實行租金減免和物業管理費補貼。具體租金減免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物業管理費補貼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和其他申請對象均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統一配租管理,實行搖號輪候選房。
第十三條 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配租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其他保障對象為個人的,只能選擇套一及以下戶型,且面積超過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租金收取。非成都市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家庭所持居住證人數確定配租套型。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根據困難程度依次按低保對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和非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分類配租。同類配租對象中依據取得保障資格年度先後順序搖號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對象中,家庭和單位組織申請的保障對象優先於個人搖號配租。同等條件下優先對象優先搖號配租。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搖號配租:
1.符合相關規定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
2.受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
3.申請家庭成員均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的;
4.計生部門認定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5.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
6.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成年孤兒;
7.符合規定的其他優先對象。
第十六條 符合廉租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間,可申請租賃補貼。租賃補貼發放至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之日止。
第十七條 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憑配租機構提供的《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統一的租賃契約,契約租期為3年,租期內不對該房屋的市場租金重新評估。
第十八條 租賃期限屆滿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於契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主動向申請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資格覆核申請。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承租期間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覆核,並根據相應的條件調整租金及住房標準。
第十九條 現已配租入住的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在資格覆核後如無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變化仍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其承租的住房面積不作調整。
第二十條 覆核程式所需材料及審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請、審核、公示制度實行。經覆核取得保障資格的,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符合廉租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根據其家庭實際情況租賃總年限可延長。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財產、收入和住房條件的申請對象,載入個人徵信記錄,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發生變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根據覆核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非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資格覆核後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調整為對應的套型面積,按照廉租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非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資格覆核後,覆核結果與原來享受的市場租金檔次不一致的,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重新進行市場租金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租金檔次,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申請並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過渡期滿後仍不退還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關係,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條 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原《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13〕22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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