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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保障對象,限定租賃標準,幫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基本居住困難的一種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健全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以有效解決保障對象階段性居住困難,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促進住房租賃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基本原則
政府組織,社會參與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切實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因地制宜,分別決策
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市場小戶型租賃住房供需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供應對象。設區城市和商品住房價格較高的縣級城市應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力度,增強公共租賃住房有效供應。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並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
保障對象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當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認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要依據其住房狀況、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產情況。中等偏下收入線可根據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住房困難條件可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條件執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線標準和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後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二)新就業職工。市、縣人民政府應將住房困難的新就業職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主要包括剛參加工作的大、中專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等,具體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市、縣人民政府應將在城市長期工作生活、有穩定收入、住房困難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具體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保障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由政府、相關機構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並按照一定標準收取租金。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應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條件具備的,也可向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供應。集體宿舍主要向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供應。
(二)貨幣補貼。由政府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制度,加強租賃補貼資金監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根據當地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測算,也可按照當地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計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40%,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應定期公布租金補貼標準。
多渠道籌集房源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滿足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需求後,經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租。
(一)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設區城市應按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面積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經濟較發達、房價較高的縣級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應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配套設施、違約責任等作為土地出讓和規劃批覆的前置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契約和規劃批覆檔案。建成後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收回。配建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二)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地方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就業人員需要,合理確定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建設規模。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城市應採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大型用工企業應積極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職工居住問題。
(三)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支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經營、維修等日常工作。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各地國有投資公司應積極開發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四)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節能要求,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有關建築標準、規範和規定。
(五)鼓勵各地、各單位改建(改造)舊住房為公共租賃住房,完善室內外配套設施設備,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滿足規劃要求,按規定履行土地等報批手續。
加強租賃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確定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市場租金水平、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限價租金,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也可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政府給予承租對象一定租賃補貼。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由其根據市場運營情況自行確定租金標準,政府給予承租對象一定租賃補貼。對其確定的租金標準,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調控。
確保分配公平公正
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發放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程式嚴格準入審批,確保房源和補貼資金分配公開、公平、公正。
規範契約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契約示範文本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嚴格租後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當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已超過當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加大政策支持
土地供應
1. 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各地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統一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同時根據供地時序落實到具體地塊。公共租賃住房新增建設用地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2. 採取靈活的土地供應方式。政府投資建設的和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3. 積極盤活利用存量、閒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閒置的廠房、倉庫、辦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閒土地,經依法批准後可用於改建或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
4. 嚴格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出讓(租)契約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中,必須將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並納入出讓(租賃)契約或劃撥決定書,同時明確約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資金支持
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在中央對公共租賃住房給予資金補助的基礎上,省財政通過以獎代補形式,對地方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市、縣人民政府應統籌安排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租賃補貼所需資金,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稅費支持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信貸支持
金融機構要認真執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項目發放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明確投資者權益
鼓勵地方政府和各類機構共同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按出資比例分享權益,並在契約及權屬登記證書中明確。
監督管理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責任主體,市、縣人民政府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收入認定製度,落實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合理預算安排工作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和租金補貼發放的監督管理,做到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特別是將廉租住房房源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租的,須從嚴審批,嚴格把關。對存在違規操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招投標,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由政府出資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公開招投標或納入政府採購。
(四)政府投資或政府參與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各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以及彌補租賃補貼支出等。
(五)市、縣人民政府應儘快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實施辦法應於2010年9月30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備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