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文時間是2011年07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
  • 發文字號:豫政〔2011〕52號
  • 發布時間:2011年07月0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推進我省城鎮化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
  大規模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持經濟社會平衡發展的重大舉措,是改善民生、儘快解決困難民眾住房問題的現實需要,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經濟內生動力的有效手段。近年來,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進入城市工作、生活,這些群體受收入水平、租賃市場房源等限制,居住條件急需改善。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有利於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引導城鎮居民合理住房消費;有利於逐步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職工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有利於促進我省城鎮化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規劃,不斷創新,加大投入,精心組織,大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創新建設模式
  “十二五”期間,全省力爭開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57萬套(其中2011年開工建設9萬套),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供應和管理制度,努力擴大保障面,逐步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條件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職工的租賃住房困難問題。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創新建管模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一)政府投資建設。即由政府劃撥土地、政府投資、政府管理。政府也可通過收購、市場租賃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二)社會投資共建。即由政府有償供地並提供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範圍,由政府統籌管理。
  (三)開發企業配建。即在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持有或回購,或由開發企業持有經營並納入政府統籌管理範圍。
  (四)用工企業自建。即遠離城區的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獨立工礦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政府統籌管理和政策支持體系,優先解決企業內部職工住房困難。
  (五)投資基金方式。即設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基金,吸引社會投資,定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比例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財政資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例。政府全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企業經批准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可以採取資金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建設用地。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中單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計畫指標,並提前組織農用地轉用、徵收報批,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未完成供應計畫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要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要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府或政府委託國有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並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以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供應,要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商品住房開發要按照不低於規劃建築面積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將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作為土地出讓依據,列入土地出讓契約。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經省轄市政府批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用房,商業用房租、售收入用於彌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支出。有條件的省轄市可按國家有關部委要求,爭取成為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試點。
  (三)創新融資機制。規範發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平台,為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提供融資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主體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對資本金足額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要積極探索設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信託基金,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低於同區位、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具體標準由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制定,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四、嚴格規範管理
  (一)科學規劃布局。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選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與商品住房開發均衡布局,統籌規劃建設交通、教育、醫療、通信、商業等公共服務和社區服務設施。公共租賃住房布局要與需求有效對接,各省轄市中心城區建設規模應不低於任務總量的40%。產業集聚區和開發區內用工集中企業建設的職工周轉房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計畫,由當地政府統籌管理。
  (二)規範建設標準。公共租賃住房必須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按集體宿舍進行建設的,建築設計要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及我省的有關建築標準規定。
  (三)加強土地管理。距離城區較遠的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獨立工礦企業,為解決內部員工住房困難,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經所在城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省轄市、縣(市、區)住房用地供應計畫;嚴禁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
  (四)嚴格配租管理。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標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要逐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機制,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承租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負責資格初審,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批,初審和審批合格名單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社會投資機構或企業自主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租賃對象和租金價格報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備案。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契約期滿應重新對承租人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承租。
  (五)強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屬於租而不售的公共房產資源。在經營與管理中,租賃雙方要嚴格按契約約定承擔責任和義務,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租賃期滿,承租人無意繼續承租的,可選擇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在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途徑獲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過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的,應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通過弄虛作假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一經查出立即責令退出,並取消其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政府責任。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主體責任,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將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方案,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省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問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為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科學編制規劃。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結合當地“十二五”規劃,科學確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的供應結構和供應比例,認真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開工和竣工目標、投資安排、建設時序等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轄市的規劃和年度計畫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備案。
  (三)強化工作監督。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管理和租後管理等工作情況要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進行公示,實行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房源落實和分配公平、公正。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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