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濟源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濟源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政策解讀,

辦法內容

濟源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租房保障體系,提高公共租賃住房運營保障能力,提升精準保障水平,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見》(豫政辦〔2015〕13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主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公積金提取貸款風險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增值收益、土地出讓金計提、政府公租房租金收入等方式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財政金融部門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維護、補貼發放等資金保障;民政部門負責低保、特困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及社會救助、婚姻、死亡等信息的核實和共享;公安部門負責戶籍登記等信息的核實和共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商登記等信息的核實和共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社會保險等信息的核實和共享;不動產部門負責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的核實和共享;房管部門負責房產銷售、租賃備案等信息的核實和共享;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推進各部門數據共享;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七條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含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住房保障部門為房屋產權登記人,其管理和運營可由產權人自行管理,也可委託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代為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對象直接提供限定建設標準的公租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向保障對象發放一定的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保障方式。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確定我市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採取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補貼發放額度由住房保障部門依據保障家庭補貼面積、補貼標準和收入水平等情況綜合計算確定,原則上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每戶。
補貼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與公租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原則上不得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員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年齡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員;申請人配偶及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為必要的共同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含)。
3.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低於22平方米。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2.在本市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
3.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5年。
4.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
(三)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持有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
2.在本市穩定就業,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或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年及以上;來濟經商人員應持有在濟登記的營業執照6個月以上。
3.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戶籍地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除滿足第十三條申請條件外,還應滿足家庭收入要求及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發生租住行為且租賃契約經市房管部門備案的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根據準入條件,提交相應的證件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線上、線下兩種形式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受理與初審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的受理。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材料的關聯性、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初審。必要時應對申請人開展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方式進行。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初審結果匯總並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申請材料遞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複審。
(三)複審與核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市公安、民政、不動產、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入核准程式,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核准後的名單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准結果生效,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告知申請對象,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七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在輪候期間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但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不得同時享受。
輪候期間,輪候對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就業、戶籍、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重新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輪候對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制定輪候辦法,確定相應的輪候順序。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可採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進行,配租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開。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配租時間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過程應接受社會監督,配租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取得輪候資格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優撫、老年、殘疾、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實行優先配租。
第二十一條  配租面積和戶型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結構相適應。單人家庭以宿舍型住房為主,兩人及以上家庭以成套住宅為主。
第二十二條  一個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單位定向配租。
第五章  租賃契約與租金
第二十四條  在配租對象入住前,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契約應載明: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根據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實行差別化收取。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和統計、財政金融等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供熱、物業服務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鼓勵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與物業服務費一併收取,分賬核算。.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支付保證金,用以抵充租賃期間由承租人承擔但未按約定交納的費用。保證金剩餘款項應在契約期滿且房屋返還時退還承租人。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逾期未繳納租金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逾期時間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補繳租金並按照約定比例收取違約金;
(二)解除契約,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將違約信息計入個人或單位的誠信記錄;
(四)依法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通過法律途徑追繳租金及違約金。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建的商業用房租金收入要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護和管理部門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開支。
第六章   使用與退出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和閒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嚴禁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承租人對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不得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損毀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承租人退出時,應將房屋及其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恢復原貌,並應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復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運營機構負責恢復,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申請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應提供書面退房申請,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運營單位接到申請後,應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對承租人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設施完好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情況完好或對公共租賃住房設施破損情況予以修復或賠償的,辦理退房手續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出現第三十三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拒不騰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方式責令其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承租家庭在租賃期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應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他住房為期房或者不具備入住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為半年(期房以購房契約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起點計算,現房以取消住房保障資格之日為起點計算),搬遷期內租金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搬遷期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後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搬遷期,延長期內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收取。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租賃期內至少開展一次資格覆核工作。經覆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至契約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並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及時掌握承租家庭人員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並做好檢查記錄,承租人應予以配合。每年對承租家庭進行入戶檢查的比例不低於30%。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以往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出台之前已實施實物保障和納入輪候家庭,動態資格審核按照《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濟源市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濟政辦〔2013〕72號)的準入標準執行。

政策解讀

《濟源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政策的背景和依據?
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確保了對公租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8年以來,我市共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13個、9737套(包括在建的富士花園二期638套),但一直未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
濟源目前公租房管理執行的是《濟源市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濟政辦〔2013〕72號),降低了公租房準入門檻,申請條件不設收入線。而公租房性質屬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政府承擔兜底保障責任。保障對象是城鎮住房和收入雙困難家庭(即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要設收入線。為進一步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分配、後期管理等工作。濟源市政府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見》(豫政辦〔2015〕138號),制定了《濟源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分兩種,一種是實物配租、一種是租賃補貼;
實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對象直接提供限定建設標準的公租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向保障對象發放一定的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保障方式。
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通過資格審核的輪候家庭在輪候期間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但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不得同時享受。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1.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含)。
(3)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低於22平方米。
2.新就業無房職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2)在本市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
(3)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5年。
(4)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
3.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持有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
(2)在本市穩定就業,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或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年及以上;來濟經商人員應持有在濟登記的營業執照6個月以上。
(3)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戶籍地享受住房保障。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除滿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外,還應滿足家庭收入要求及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發生租住行為且租賃契約經市房管部門備案的條件。
(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式
申請程式由原來的“三審兩公示”減化成了“兩審兩公示”,即取消了村(居委會、社區)審核流程,申請人直接到戶籍所在地鎮(辦)或現居住地鎮(辦)進行申請。
開通線上申請方式,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豫事辦”等多種渠道線上申請。
三、新老政策如何過渡?
新政策出台前,已遞交申請資料尚未審核的,按照原政策規定條件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納入輪候管理;新政策出台前,已納入輪候管理及已配租的家庭,仍按照原政策規定條件進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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